检察机关的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中间环节,向前连接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向后连接着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在刑事诉讼中就尤为重要。
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从与检察机关沟通的重要性和如何沟通两个方面,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与检察机关沟通的重要性
除自侦案件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也主要围绕这两个诉讼阶段进行。能否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会直接影响这两个阶段的处理结果。
(一)对审查逮捕阶段的影响
1.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当前“捕诉一体”的情况下,如果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批准了逮捕,那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同一名检察官一般不会轻易否定自己之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会继续提起公诉。一旦当事人被批准逮捕,那么整个案件在后期的处理空间就相对较小,对当事人会比较不利。因此律师应特别重视在审查逮捕阶段和检察官的沟通。
2.不批准逮捕
如果当事人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被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在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对当事人是比较有利的。
如果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检察官认为当事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没有逮捕必要而未批准逮捕,那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会有更大的可能性争取相对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争取在审判阶段能够获得缓刑的适用。
(二)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影响
1.不起诉
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师能够进行全面阅卷,从而了解和掌握现有的证据情况。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可以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对事实相对清楚、证据充足的轻微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在立足相关有利证据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记录,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当事人本人及其子女的负面影响。
2.起诉
对确定起诉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当事人本人也认罪,律师可以与当事人、检察官协商走认罪认罚程序,争取更大的减轻、从轻处罚幅度。
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本人无异议的案件,也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与检察官协商在审判阶段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便于提高庭审效率。
同时,律师可以和检察官就案件事实、罪名和情节等的认定与检察官协商,努力为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
二、如何与检察机关沟通
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时,要注意沟通的时间、内容、态度和持续跟进。
(一)沟通时间
1.根据案件办理的阶段确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的案件,要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尽快沟通;最晚在第5天必须要沟通,检察机关一般最晚在第6天会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等到检察机关已经做出逮捕决定后再沟通,一般很难改变结果,将成为无效沟通。
对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时,当事人是被取保候审还是已经被批准逮捕,来确定沟通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被取保了,律师可以在办理取保手续的当天和检察官沟通,初步了解检察官的态度,尤其是简单的取保候审案件,检察官可能会在办理取保手续的当天给当事人做笔录,这样律师就可以第一时间向检察官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同时也能够在陪同当事人办理取保手续的过程中,帮助当事人舒缓情绪。
如果当事人被逮捕了,在案件事实相对清楚、证据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会相对快速地决定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因此律师要在阅卷后尽快沟通。对于案件相对复杂、证据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尽量在移送审查后一个月以内沟通,这个时间点一般是检察官决定一次延长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时间,此时如果律师针对证据、定性等问题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调取证据的意见,更方便通过检察机关调取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减少控辩分歧。
2.根据沟通的方式确定
一般律师和检察官的第一次沟通是先通过办公电话联系。因为检察官的各项工作比较多,建议在上午、下午上班时间后的1小时以内沟通,如果时间过晚,检察官可能已经外出开庭、提讯、开会等,就很难联系上了。
如果需要和检察官当面沟通,非特殊情况下律师应当预约后前往,这样既可以避免检察官不在而白跑一趟,也可以让检察官感受到尊重,更容易进行沟通。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沟通前应该全面阅卷,保证沟通更加全面和高效。
(二)沟通内容
1.沟通内容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律师应该尽量在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和直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不要过度延伸与案件无关的话题,这样既能确保自身办案的安全,也可以避免承办检察官的反感。
二是专业性。律师应当主要围绕案件本身的证据、事实、情节等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要在沟通中充分展现自己的专业性,这是有效沟通的基础。
三是突出性。律师要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的不同辩护策略,有针对性地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这样才能保证沟通的结果达到预期目标。尤其是在当面沟通的情况下,律师更要抓住有限的沟通时间有的放矢,要表达最主要的律师意见,不要过于纠缠细枝末节。
四是同理心。律师既要从辩方的角度分析案件,也要适当从控方的角度分析案件,尽量“求同存异”。首先要建立起沟通的基础,让检察官愿意沟通,才能为进一步深入交流创造条件。尤其是对于控辩双方分歧和争议较大的内容,可以适当放在后期再与检察官探讨,要优先保证沟通的可持续性。
2.沟通的具体内容
对于程序瑕疵不影响案件定性或者影响较小的案件,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提出来,利用程序瑕疵和检察官进行量刑、情节认定等方面的适度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减轻、从轻处罚的幅度。
对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定,律师可以和检察官重点沟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一方面包括与行为事实有关的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另一方面包括涉及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认定的证据。
律师在和检察官沟通的时候,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就所有证据进行全面沟通。有些情况下,如果提前沟通全部证据不利于当事人,那么律师可以等到开庭审理的时候,在举证质证阶段再出示证据或者发表意见。
对于其他基础事实情节的认定,一般都可以和检察官提前全面沟通,包括是否认定当事人的自首、坦白、立功等事后情节、家庭情况、社会表现等,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得到更好的量刑建议。
3.沟通内容的准备
无论是电话沟通还是当面沟通,律师都可以提前准备需要沟通内容的简短提纲,这样可以明确沟通的重点,划分主次,提高沟通的效率。
在电话沟通或者当面沟通后,应尽量及时提交书面材料。相对于言语沟通,书面材料一般更加详细、具体,逻辑体系更为完整,便于引导检察官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思考。同时,对于是否在书面材料中完整地阐述辩护意见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全面展示辩护意见后,在庭审时对当事人反而不利。
(三)沟通的态度
律师和检察官沟通时要做到积极主动,及时沟通。应尽量在受理案件、退补重报等节点的第一时间沟通,这样能让检察官感受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和专业,又有利于律师把握案件的办理节奏。
律师在和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要不卑不亢、互相尊重。律师和检察官是平等的,在沟通时可以谦虚,但不必过度的逢迎,应当以专业赢得彼此的互相尊重。在面对年轻的检察官时也不要轻视,要保持必要的尊重,尤其是要注意不要以没有经验等与案件本身无关的理由批评、指责检察官,避免沟通过程中过于情绪化。
(四)沟通的跟进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要把握好重要的办案节点,在各个节点之前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对审查逮捕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第6天或者第7天询问结果;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左右询问可能的处理结果,在检察官做出是否起诉、延长或退补决定前再进行一次沟通;对完成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在补侦完毕后半个月以内联系补充阅卷,了解补充侦查的内容,判断检察官的思路并及时就新的证据进行沟通。
律师在和检察官沟通时要注意循序渐进。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都是不断变化的,寄希望于只通过一次沟通就解决控辩双方的分歧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律师在有新的证据、新的意见形成后要及时沟通,多和检察官交流重要的意见。
同时,律师也要注意把握沟通的频率,不要过于频繁。检察官在同一时间可能需要顾及多个不同的案件,检察官听取意见以后,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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