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崇法之声 ,作者伍倩云律师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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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们知道,从2021年3月1号起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但高空抛物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可能大家还不一定很清楚。高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吗?如何理解高空抛物中的公平责任?今天,围绕上述问题,笔者与大家进行详细探讨。
二,《民法典》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此的规定的怎样的。《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律师简析
根据《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具体规定,伍倩云律师为大家绘制了一张思维导图,帮助大家进行理解。
根据上述的思维导图,我们可以知道,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坠落或者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民法典》中规定责任是这样的,分为能否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一(1)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看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若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物业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物业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2)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此时的物业企业的责任也是看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有不同,具体与(1)中所述一致。
那么,如果作为其中的一户户主 ,在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如何才能免于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呢?如何理解《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笔者为大家总结,高空抛物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②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或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物品致人损害;③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这时候,就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对受害人的适当补偿责任。免责事由在于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这时才不承担公平责任。另外,如果已经按照公平责任承担了责任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在具体侵权疼确定后,还是可以向其追偿的。
四,案例及启示
案例一:(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246号郎某某与吕某坤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郎某玲作为坠落防冻液桶的所有人,对于其物品负有管理责任。现被上诉人吕某坤因该防冻液桶坠落砸伤,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该防冻液桶进行妥善管理,确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郎某玲主张其不是侵权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侵权人,公安机关对此亦在调查当中,故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并无不当。
案例二:(2021)辽0106民初12244号李某龙、贾某琴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贾某琴、申某宇、邢某秋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对其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人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的后果,故第三人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启示:因此,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高空抛物的可能性的存在应该充分预估,同时应该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就很有可能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了。
案例三:(2021)甘1221民初864号折某1、折某2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系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纠纷。关于本案侵权行为人的认定,通过成县XXX局XX派出所对现场进行勘验,以及对被告折某2、折某4以及在场人折杨协的询问笔录可知,导致原告受伤的砖块系人为抛落,事发时,楼顶除了折某2、折某4再无其他人,折某4陈述砖块系折某2抛下,这与折某2的陈述一致,被告折某3辩称折某2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陈述无法律效力,但本院认为,事发时折某2四岁,智力正常,对于是否向楼下抛转块并未超出其认知能力,XX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时有折某2爷爷折某8在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确定折某2所述属实,导致原告受伤的砖块系被告折某2抛下。折某2抛落砖块导致原告折某1受伤,侵犯了原告折某1的健康权,应当向原告折某1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折某2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折某3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折某3承担原告损失的50%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折某4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折某4虽未抛砖块,但本次事件系由二个孩子共同玩耍所引起,故应对原告折某1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折某4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折某5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折某5承担原告损失的20%为宜。被告徐某作为宴席举办方,对自家楼顶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合理注意防范义务,对来参加宴席的未成年人被告折某2、折某4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致使侵权行为发生,导致原告受伤,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徐某承担原告损失的30%为宜。
案例启示:该案例拓展延伸了一下,因为高空抛物的情形不仅仅只存在于城市住宅小区中,农村也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提醒,特别是在农村搬迁进火、办家宴时,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家的未成年人,防范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而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宴席举办方,对自家楼顶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必要措施和合理的注意防范义务,对来参加宴席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导致他人受伤,宴席举办方也要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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