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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找律师要什么证据,盗窃罪未遂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9 13:19:33

案 件 事 实

21年2月(农历年底)某天下午两点左右,刘某生同朋友王某、李某、王某国、“小郭”几人中午酒局结束后散步至吉安市某酒店大厦附近。“小郭”发现酒店地下室门未锁,几人便先后从地下室进入到酒店内部。一部分是出于好奇,另外是出于醒酒,几人在酒店里休息、“参观”了几个小时。

“参观”过程中,有人便提议,“这里这么多好酒,我们拿一点回去喝”。在相互“鼓励”后,这个贪小便宜的想法得到大家不同程度或明示、或暗示的“支持”。于是,几人从七楼某办公室抱下来一箱贴着封条的茅台酒和一座木雕。搬至地下室出口时,发现没有搬运工具,几人便将东西放在了地下室门口旁,商量着一会找个车来拉走。

「以案释法」涉嫌盗窃罪被抓,如何做“无罪”辩护

掩门离开酒店,几人找地方吃过晚饭,酒也差不多全醒了。思来想去,考虑说东西还是不能动,毕竟贴了封条,便商量东西不要了。又因地下室的门被人弄坏了,出于对搬下来物品的安全性考虑,几人又回到地下室,将酒和木雕往地下室里面挪了挪。而后,离开酒店。

21年4月,相关部门核查该案涉案财物时,发现部分东西遗失,调取监控,通过线索追查到几人。案件案发,刘某生接到同案人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单位陈述案情,后被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涉嫌盗窃罪被抓,如何做“无罪”辩护

办 案 过 程

2021年4月26日,赣中律所接受刘某生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刘某生辩护人介入本案,次日便安排会见了当事人刘某生。介入第三日,律师到本案承办单位沟通意见,并在获得案件承办民警的相关答复后,有针对性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申请取保的同时,阐述辩护观点。

2021年5月6日,公安计划移送逮捕前,律师二次会见当事人,告知其逮捕相关法律规定及进一步工作安排。次日,律师联系承办民警,提交律师意见书,分两个部分详细陈述关于本案律师认为无罪及“虽可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不予羁押”的法律意见。2021年5月8日,刘某生等四人均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2年5月8日,刘某生到公安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2022年5月12日,律师联系承办民警,被告知案件已撤案。至此,案件辩护,获得最终性、彻底性成功。

「以案释法」涉嫌盗窃罪被抓,如何做“无罪”辩护

无 罪 辩 护

1.反复会见,充分了解案件每个细节

本案家属委托律师时,当事人已经被关押近二十天,距离移送审查逮捕仅剩10余天。因疫情影响,会见极其困难,律师克服困难,在接受委托第二天,便安排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告知其盗窃相关法律法规,辅导积极应对公安讯问工作。而后,在公安可能移送逮捕前,再次安排会见,核实疑义部分案情,辅导可能会出现的检察院逮捕相关工作。

两次会见,充分了解了案情,将有利情节积极反馈办案人员,为后续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提供了基础保障。

2.保持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做好“传递者和表达者”

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至少具备两重身份。首先,是具备专业知识的表达者,当事人及家属基于对律师专业身份的认可,委托协助处理案件,这就要求律师首先是专业观点的表达者,将你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传递给当事人、办案人;其次,当事人、家属有案件处理意见的,律师认为合理范围的,应当做好传递工作,做好信息的传递者。

基于这双重身份,就要求我们需要在代理刑案过程中,保持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的交流。本案,律师先后三次对接办案民警,沟通情况在获取案件信息、陈述法律意见中不断反复。

「以案释法」涉嫌盗窃罪被抓,如何做“无罪”辩护

3.有理、有节辩护,力争最好结果

(1)以无罪辩护为目标,力争谋求最好结果

回归案件实体部分,基于刘某生陈述的案情,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几人行为定性为盗窃,其实并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于盗窃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辩护人持有不同意见。

本案,几人将盗窃物品从案发地点的楼上办公室,搬运到了案发地点的地下室。案涉财物虽有移动,但一直在酒店大厦区域,自始未脱离该房屋管理、控制者(涉案财物被查封的,管理、控制人应当为负责涉案财物保管的公安局)的占有。在财产占有者不存在财产损失的前提下,几人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悔改,根据《刑法》第1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之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基于此,辩护人向承办人、分局法制部门提交了书面无罪辩护意见,希望办案单位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予认定本案为刑事案件。后从实际效果来看,意见被采纳,刘某生在取保候审后一年,公安解除取保措施,撤销案件。

「以案释法」涉嫌盗窃罪被抓,如何做“无罪”辩护

(2)尊重事实基础上,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侦查阶段,案卷处于保密状态,律师只能通过自己的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不能全面、详尽掌握案情。为保证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辩护人查阅吉安市地区关于盗窃罪,且具备“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相关案例,在无罪辩护的基础上,又补充性的提出了“即使几人确实构成犯罪的,但有极大可能可以被判处缓刑”的辩护观点,认为刘某生可以不适用羁押刑,建议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上,为本案的办理过程及律师办案获得的一点小经验。于此,刑事辩护在有“无罪”可能时,家属及律师应当充分用好“黄金37天”,积极主动出击,做到“有理、有节”辩护,以期许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注:以上案件事实,来源当事人陈述,并经律师加工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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