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与骆驼集团工作人员发现板桥镇板桥街蒙宿路有外地货车(鲁RA2346)销售假冒骆驼蓄电池。现场发现标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蓄电池,规格型号6-QWLZ-120(780) 47只;规格型号6-QWLZ-165(900) 1只,该批次注册商标标明骆驼的骆驼蓄电池,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骆驼蓄电池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蓄电池是2020年5月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农机配件大市场购进的,没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规格型号为6-QWLZ-120(780)购进50只,购进价是240元/只,销售价是290元/只,销售了3只;规格型号为6-QWLZ-165(900)购进1只,购进价是400元/只,销售价是460元/只,没有销售。该产品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纯属假冒、侵权产品。其违法经营额共计2362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500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牌蓄电池48只;罚款25000元。
该局根据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时代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拒绝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后,经立案查明,博大物业管理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没有按照国家相关降价规定向商户(幼儿园、门面商户、KTV歌厅)下调电价,收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185623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4.6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27100.96元。期间,涡阳县供电公司已按照国家调整的电价与当事人结算电费。截至2020年2月29日当事人未向商户退还或抵扣电费27100.9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 “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100.96元,罚款27100.9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3日,该局联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来到位于经开区嵇康路125号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规格为500ml/瓶,批号为852650 25 2017/09/18共计6瓶、批号为852408 3 2016/06/24共计4瓶,总计10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立案查明:该公司经销的上述“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是2020年12月9日从一名女士那里收购,共10瓶,每瓶收购价为866.6元,货款8640元,标价为1000元/瓶,尚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员的确切信息及上述商品的相关票据。
“五粮液”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第33类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2021年1月13日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10瓶酒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决定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规格为500ml/瓶,批号为852650 25 2017/09/18共计6瓶、批号为852408 3 2016/06/24共计4瓶,总计10瓶;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021年1月29日,利辛县局执法人员在利辛县城关镇武杨楼村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利辛县以撒纺织厂经营场所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加工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违法行为。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从利辛县宋某处购买一台口罩机器,后经张某以0.005元/张购买20000张产品合格证,在利辛县城关镇武杨楼村从事生产加工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至案发查获之日,当事人已生产加工成品儿童防护口罩18600只,其成本价0.5元/只,销售价0.7元/只。该产品尚未售出,其非法生产加工儿童防护口罩的货值金额130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决定没收违法生产加工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18600只;没收违法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20000张;罚款6500元。
2020年12月,涡阳县休闲浴池在转让时,由于原经营者张贴转让退票公告时间短,部分消费者没能看到此店转让和退票的消息,使原购买的团购票和消费卡没能及时退回,结清余额。新店主以没有协议为由拒收这部分团购票和消费卡,消费者在多次与新店主沟通无果,又联系不到原店主,在无奈的情况下投诉到涡阳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因该店涉及多起投诉,中心将该投诉及时流转东城市场监管所,并指导协助处理该投诉案件。执法人员通过内网查到原来经营者的联系方式,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三方协商解决退票、换票意见。目前,所有消费者退票、换票问题得到解决,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2020年10月,支女士通过安徽省消保委投诉系统反映称,在某网购平台团购的“中秋国庆69元购100元超值优惠券”过期未使用商家不予退款。支女士认为,自己没去消费,理应退款。网络团购平台却表示,该份团购已有明示,不支持过期退款。
市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市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解释了国家总局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文件。该文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栏中有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网站经营者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货、退款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最后,该网络团购平台方同意退还费用。
2020年7月2日,方先生投诉:春节前其母亲在蒙城县北蒙大道“某某电器”门店购买一套集成一体灶,费用3600元,有银行卡转账记录,未开据发票。7月2日下午其打开该灶包装箱准备启用,发现面板上一个灯不亮,消费者对此不满要求退货,商家认为由于时隔半年之久,对消费者的诉求不能接受。
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日前往某某电器门店进行核查,经查,该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现场在该店内未发现有投诉人方先生所称的集成灶。2020年7月3日下午6时许,方先生在使用该燃气灶具时发生爆燃。
方先生提供不出相关票据等相关佐证,门店负责人声称该店出售过一款某某集成灶,但该集成灶未依法标注生产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产品,同时对该店进货渠道进行排查。对于投诉人方先生索赔8500元的诉求,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退还货款3600元的基础上,再补偿其4000元。
2020年8月30日下午6点多,在万达金街一火锅店,一位服务员在给顾客加汤时,汤壶的壶盖忽然掉落,导致热汤烫伤了一名顾客的双腿。事情发生后,火锅店老板立即把烫伤的顾客送到了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商家垫付了7000元左右的医药费,出院后又赔偿给顾客5000元。
事后,火锅店老板认为赔偿的责任不能由他一人承担。火锅店用的这把水壶是8月25日从建安路上的一家厨具店购买的,才使用了5天,水壶盖就脱落了。接着,他查看水壶盖周围发现有一道裂缝,火锅店老板认为烫伤事件是水壶质量问题造成的。
水壶经销联系到了生产水壶的厂家,厂家表示,事故原因还无法明确是否是水壶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过厂家愿意出2000元作为补偿金。火锅店老板认为自己赔偿了12000元,生产厂家只赔偿2000元,有点不妥当。
火锅店老板把这件事投诉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和火锅店老板各出一半赔偿金。
2020年9月,谯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谯城区某餐饮店内办理的预付卡因该店关门停业无法继续使用,卡内尚有余额没有消费完。消费者要求当事人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得知这一情况,谯城区消保委迅速联系该餐饮店,组织消费者代表召开调解会。在会上双方充分沟通后,谯城区消保委讲解了消法相关条款,该连锁餐饮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积极配合谯城区消保委,努力筹措资金,将未消费的预付款退给消费者。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
编辑:小璐 审校:奚婷 审核:邓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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