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遗嘱”往往是大家知悉很重要但避讳谈及的问题,特别对于中老年人来说,似乎只要谈及“遗嘱”,就已经和死亡挂钩了。这就追溯到中国人骨子里历来有人活着的时候,对“死亡”有关的东西讳莫如深的传统,如吃饭时不能把筷子直立插在饭上等等独特的有些“迷信”的但大家又彼此深谙的规则。
最近陈律师就接了这样一个案子,老画家在早年第一任妻子去世后,考虑到晚年无老伴的情形便娶了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第二任妻子。在老画家还活着的时候,这位继母便与老画家和原配生的的女儿相处不睦,老画家觉得都自己这么大年纪了,对此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没有调和二人的关系,自然也更不会想到给自己立遗嘱,身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你说巧不巧天有不测风云,老画家因病急逝,自己的画以及收藏的画这样一笔遗产却没有明确划分归属,继母与亲生女儿各执一词都想要继承这笔财产。(现这笔财产还留在老画家生前与继母共同居住的家里)。亲生女儿认为:你又不是我的亲生母亲,才来这个家里几天,就想独吞这笔财产?继母认为:你自己有自己的家庭事业,这笔财产是她与老画家所共有的,亲生女儿凭啥来分享这笔财产。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亲生女儿要求上门亲点到底有多少幅画,以明确具体的财产数额,却遭继母百般阻拦。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女儿发现自己的继母大包小包往外转移字画财产,女儿情急之下心生一计想撬锁进门搬走财产,继母便直接报警说她擅闯民宅,偷盗自己的财务,警察来后,也只说这事得她们自己打官司解决,但是女儿不能私自撬锁闯入房间。现出现僵局,继母不出门“死守”在房间里,女儿也无法进屋取得财产,这样的僵局该如何破?万一女儿真拿走了里面的财物,构成法律上的盗窃罪吗?老画家又应该如何设立遗嘱避免这样的情形?这些疑问陈律师来给大家一一解答。
一、老画家怎样设置自己的遗嘱?
面对这种老人再婚的,在遗产分割方面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因此,就需要老人在再婚后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这样情况的遗嘱订立其实和一般的遗嘱一样,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设立遗嘱时要注意如下会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1、 遗嘱中处分了与他人共有财产,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有效)
再婚男女在订立遗嘱时,有时往往错把夫妻共有的财产视为是个人财产,结果使遗嘱的效力受到了影响。如有的财产是遗嘱人与前妻或前夫的共同财产,却在遗嘱中却把财产的全部遗留给再婚的配偶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这样的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2、 遗嘱中忽略了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该遗嘱部分无效
有的老人出于自己的个人情感将财产全部赠与再婚配偶。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其他家庭成员于不顾,这显然不合情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分,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所以立遗嘱必须给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部分钱。
3、遗嘱中损害了再婚配偶一方的利益,属于个人意愿不加以干涉
有的再婚人过于迁就子女,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某某子女继承,当然,有的是在再婚前立的遗嘱,但有的却是在再婚后,惟恐自己的财产落入再婚配偶的手中,背着再婚配偶立了遗嘱,对再婚配偶的晚年利益于不顾,而将财产留给子女或其他人。但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属于公民个人的意愿问题,不加以干涉。
二、女儿如果拿走了房屋内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1、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况的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严重情节”,则是指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于此案,亲生女儿的做法若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三、如何打破僵局
至于现情况的僵局如何打破,或许也只能等二人案件的开庭之后才有所结果了。
面对这样的情况,你意识到立遗嘱的重要性了吗?如果你是本案中的继母或女儿的的角色会怎样应对作何打算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或私信询问、讨论。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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