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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房地产律师哪里找,房屋托管被骗,怎么挽回损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9 01:22:44
律师解读:买房被骗,能要求产权托管单位赔偿吗?

买房被骗,能要求产权托管单位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案外人张某来到某房产托管公司,提交虚假手续,为一套企业产房屋办理托管业务,侥幸蒙混过关。随后,张某将该企业产房屋的承租权“卖”给了王某,骗取68万元。该房产公司依据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承租权转让协议”,帮助王某办理了房屋置换手续,并签订了《天津市公产房租赁合同》。

不久后,张某的诈骗罪行曝光,落入法网,但68万元被骗款未能追回。王某认为该房屋的托管单位存在过错,遂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之前与某房产托管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公产房租赁合同》无效,向该公司索赔26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房屋托管机构,在此案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涉案房屋市场价值鉴定结论,判决被告某房产托管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90余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之前签订的《天津市公产房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被告某房产托管公司仅依据张某提交的虚假手续“代管”涉案房屋,且事后没有取得该房屋真正权利人的授权,所以,被告实际上没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利,其与原告签订的《天津市公产房租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为该案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发生并判决,一审法院依据原《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如今,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已被废止,而对于民事行为确认无效后的赔偿事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管是依据原《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还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能进一步判断谁是过错方、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比例。

此案中,被告作为房屋产权托管单位,有义务确保被托管房屋不存在权属风险,可是,被告在房屋流转过程中,没有对张某提交的手续进行认真核实,没有严格审查代管房屋的实际情况,就贸然办理了房屋托管手续。原告正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向张某支付了房款,却因为相关手续涉假,无法成为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合同无效系被告某房产托管公司单方过错导致。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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