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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找合同违约案律师报价咨询,宁波中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9 01:20:05


宁波中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8-11-30 信息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黑白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应如何认定?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工程款结算。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款,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

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答: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合同约定或《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资料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四、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能否支持?

答: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以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

五、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拖延结算的,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如何确定工程款?

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法查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之间工程款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时,当事人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款,可予支持。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主张据该合同作出的结算协议无效,能否支持?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八、实际施工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前提是合法建筑。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章建筑确权。

九、承包人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性质如何认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迟、质量缺陷、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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