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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找律师,吸毒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21:01:20

【案情简介】

孙悟空因自身重大疾病动过数次大手术,出院后需要每天服用八、九种药品,导致的后遗症之一是失眠严重。精神科医生先后多次给孙悟空开具了艾司唑仑、酒石酸唑吡坦片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孙悟空遵照医嘱服用这些药品虽然有一定治疗失眠效果,但副作用大,表现在服用后第二天头昏沉沉的,影响正常工作。孙悟空就通过网络私自购买了三唑仑药品,睡前口服,睡眠效果很好,而且第二天头不晕,工作状态饱满。

但是很快,警察就找上门,以孙悟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并将其吸毒记录输入公安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

孙悟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做出的罚款决定,要求将孙悟空吸毒记录剔除出公安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孙悟空认为自己私自购买三唑仑药品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使用三唑仑药品是用来治疗自己失眠疾病的,故出于医疗目的,自己私自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三唑仑药品并使用的行为不是吸毒行为,而是医疗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三唑仑药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需依据医生处方服用。孙悟空服用医生开具的艾司唑仑、酒石酸唑吡坦片有一定治疗失眠效果,孙悟空仍服用三唑仑管制药品,且该三唑仑药品不是医生开出来的,而是私自购买的,故孙悟空服用来源非法的三唑仑药品的行为是吸毒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三唑仑药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孙悟空服用的治疗自身失眠疾病的三唑仑药品不是医生开具的,其服用三唑仑药品的行为是吸毒行为,进而维持了一审判决。

吸毒案件: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来源非法的麻精药品,如何认定?

【律师分析】

一、毒品和药品

什么是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有的人可能会说,三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三唑仑属于毒品范畴。孙悟空服用三唑仑的行为就是吸食毒品,认定为吸毒行为没有争议啊。

如果该观点成立,那么,医院就是毒品犯罪集团窝点,医院每天都在系统性、有组织地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给患者,比如做手术,就会使用麻醉药品;患者失眠严重,医生就给患者开具苯二氮卓类药品治疗失眠;等等。

显然上述观点是荒谬的,我们来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与刑法相同的毒品概念,但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如何合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治疗患者),此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不是毒品,而是属于药品。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依法用于医疗的,属于药品;不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属于毒品。

吸毒案件: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来源非法的麻精药品,如何认定?

二、出于医疗目的,使用来源非法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是否吸毒行为?

什么是吸毒?从字面理解,就是吸食毒品。根据笔者的检索,没有法律法规及其他全国规范性文件对吸毒做出法律意义上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警方在涉嫌吸毒人员生物样本中检出了毒品成分,比如检出冰毒阳性、吗啡阳性,相应涉嫌吸毒人员供述吸食了相应毒品,警方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吸食了毒品。

就本案而言,孙悟空体内检出了三唑仑成分,孙悟空也承认为了治疗失眠疾病,其私自购买了三唑仑药品,且睡前服用了,那么该行为是吸毒行为吗?

孙悟空认为,其有病历、有医生开具的艾司唑仑、酒石酸唑吡坦片的处方,足以证明孙悟空有失眠疾病,孙悟空私自购买三唑仑且服用了,是为了治疗自己的失眠疾病,该行为不是吸毒。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孙悟空患有失眠疾病,但孙悟空服用的不是医生开具的三唑仑药品,而是服用私自购买的、国家严控的三唑仑药品,该服用三唑仑的行为就是吸毒行为。

笔者理解一审法官的观点是,如果孙悟空使用医生开具的三唑仑药品治疗其失眠疾病,此处,三唑仑就属于药品;事实上,孙悟空服用的不是医生开具的三唑仑药品,而是脱离管制的三唑仑药品治疗其失眠疾病,此处,三唑仑就属于毒品。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认为,“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44号)规定,吸毒人员是指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苯丙胺类兴奋剂、吗啡、可卡因、大麻以及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

上述两份文件均将出于医疗目的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行为排除出吸毒行为范畴。笔者认同该观点,认为该规定符合国人对药品概念的认知。

笔者还认为,药品本身就具有治病的功能,这是世人皆知的道理;用于治病的药,无论是否属于管制药品,应当被认定为药品。就本案而言,孙悟空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三唑仑药品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相应处罚,但不能据此认定,出于医疗目的,孙悟空服用非法购买的三唑仑药品的行为为吸毒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出于医疗目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无论麻精药品来源是否合法,均不应当认定该行为是吸毒行为。

吸毒案件: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来源非法的麻精药品,如何认定?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没有规定什么是吸毒行为及哪些情形属于吸毒行为。目前,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吸毒行为做出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比如被动吸毒,是否属于吸毒行为?被迫吸毒,是否属于吸毒行为?再比如,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来源非法的麻精药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吸毒行为?不明知的情况下,误服了含有管制麻精药品的饮料、食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吸毒行为?以及行为人毛发中检出了毒品成分,是否属于吸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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