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律师取回证物找证人,刑事案件中律师搜集证据需要经过法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18:55:51

成都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成都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证据的收集在刑事诉讼当中是很重要的内容,此时需要有专门的主体来进行证据收集的工作,对此,我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作出了规定。那么实践中,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呢?


成都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一、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收集证据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出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从广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收集证据之外,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进行证据收集。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自诉案件中,法律规定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


成都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二、收集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必须主动及时;

3、必须客观全面;

4、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5、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成都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2)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3)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我国规定的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收集刑事案件证据的主体不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