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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要案件卷宗,找律师要案件卷宗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23:38:55

某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

报送单位: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基本案情

长沙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在拟归档案卷中对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提交案卷材料中“望城区人民法院口头撤诉笔录”的法院材料产生质疑,随即电话问询望城区人民法院了解该情况,得知该案件并未在法院立案。长沙市法律援助处随即找陈某了解情况,陈某主动承认该材料系其本人制作,并非真实材料。

办理结果

长沙市司法局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人员通过制作谈话笔录、走访望城区人民法院等方式对陈某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2017年6月19日,陈某接受长沙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受援人夏某某与其单位长沙某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在制作好相关诉讼材料后,2017年7月11日,陈某与受援人前往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交纳立案材料,法院出具书面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材料清单”复印件,但当天该案并未即时立案。2017年12月19日,受援人与其单位自行和解,陈某将该结果告诉经开区法庭后取回了案件所有材料。2018年1月15日,陈某采用透明胶粘贴等方式将他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内容中的“被传唤人姓名”和“应到场所”分别变造为“夏某某”和“本院雷锋法庭”,再进行复印,自行手写“开庭笔录”,自行制作“口头撤诉笔录”,归入法律援助卷宗。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中律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虽然其主观意图并无很大恶性,但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该案的查办是对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律师的一次警醒,进一步为广大律师清晰界定了依法执业的红线和底线,意在提醒广大律师要通过行政处罚案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掌握执业应遵守的法律、纪律和规范内容,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来源 | 长沙市司法局融媒体法治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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