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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找关系为由私下收费,律师私自收费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22:34:24

为配合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广大律师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学习,特整理以下警示案例,为广大律师提个醒!

各位律师

面对以下这些事

一定要Say “No”!

不然你就违规啦!

私自收费

承诺办案效果

NO!!

律师私自收费,承诺办案效果?NO!

敲重点!

有关规定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第八十九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版)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律师私自收费,承诺办案效果?NO!

以下Tips送给各位

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在律师监督管理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二、

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

三、

广大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落实对本所律师的管理责任,不得放纵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确保相关代理费如实入账到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要强化对律师的诚信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

四、

广大律师要强化自我约束,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不得以对当事人虚假承诺案件办理结果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广大律师应当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切实依法规范执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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