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借款人无钱可还的情形。出借人空拿着一纸判决,借出去的钱却无法追回。但你知道吗!如果借款人和他人有共同财产,债权人是可以提起“代位析产”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借款人与其配偶的房屋享有同所有权时,债权人提代位析产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简单来说,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时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第二,被执行人除了共有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三,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同时规定了,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换句话说就是,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法院方可执行。
此时,被执行人可能提出该房屋系其维持生活所必需居住的唯一房屋。对此,其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另外需要指名的是,虽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房屋属于执行豁免财产,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强制执行时,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权即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规定对其生存权保障规避执行。司法实践中,需根据该唯一住房具体情况和案件实际,科学判定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例如,根据该房屋的平米数、所处地段、房屋品质等因素,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房屋标准。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申请执行人为顺利执行,也可以承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此时,被执行人便不能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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