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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21:06:43

摘要】举报人宫某某向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举报投诉原告孙某某无资质为其母亲进行针灸诊疗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取得从医资格而从事针灸治疗业务,其行为违法。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规定,从事该项医疗业务,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其本人无从医资格。

关键词】行政诉讼,针灸,行政处罚, 执业许可证,从医资格

行政诉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亦无从医资格,不得进行针灸诊疗

一.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孙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情况下,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7日在位于x市城区x街x号的某某推拿店,设置诊疗场所开展针灸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9日,举报人宫某某向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举报投诉原告孙某某无资质为其母亲进行针灸诊疗的违法行为,被告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案。2018年9月30日,被告到x某某推拿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原告孙某某的妹妹在场见证并签字确认。2018年10月14日,被告对原告孙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承认其开展过针灸活动,并在询问笔录上按手印确认,x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见证。

2018年11月1日和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原告孙某某为盲人无法签字,且其拒绝按手印确认,被告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给原告,送达过程有全程录音录像,x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见证。

行政诉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亦无从医资格,不得进行针灸诊疗

三.原告观点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以原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被告观点

原告未取得从医资格而从事针灸治疗业务,其行为违法。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规定,从事该项医疗业务,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其本人无从医资格。被告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以及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原告从事了针灸诊疗工作,其违法事实清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原告为他人针灸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行政诉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亦无从医资格,不得进行针灸诊疗

被告处罚程序合法。被告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原告从业地点,对原告和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在确认原告从事针灸工作后,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原告的违法事实、拟进行处罚理由进行告知,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被告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故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执法程序合法。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依法有据。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依据,是原告开展针灸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对原告罚款2万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无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五.庭审意见

在事实认定上,被告受理案件后,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对原告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内容证实原告在无任何行医资质,其经营的某某推拿店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岳礼珍进行针灸治疗。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认定原告从事针灸诊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诉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亦无从医资格,不得进行针灸诊疗

在处罚程序上,被告在查清事实后,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2018年11月23日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原告是盲人,被告在制作现场笔录时邀请原告的妹妹在场见证、制作询问笔录以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均邀请x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见证,送达过程亦有全程录音录像。

被告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依法送达等程序,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在没有亲属见证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调查取证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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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婚前房屋被登记为共同财产,行政登记行为无依据被撤销。2.行政诉讼:未能出示相关医师资质证明,进行按摩通乳构成非法行医。3.行政诉讼: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四子女,再婚夫妻生育一子被认定非法。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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