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此前报道称,2014年,单亲妈妈周慧玲(化名)通过微信结识了自称是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副局长的“王小坤”,二人建立起恋爱关系。此后3年,“王小坤”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断向周慧玲要钱:为疏通官场关系给他人送礼、请客吃饭、在接受组织调查阶段医治伤病,抑或是为周慧玲的孩子办理上学等。周慧玲全都答应,前后共计打款38万余元。
周慧玲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主动加的我,这个人还特别会说,早中晚必打电话,还发语音,但总是以不方便为由拒绝视频,2015年联系特别频繁,你根本感觉不到他是一个犯罪人。”
后来二人建立起恋爱关系,3年间“王小坤”不断向周慧玲要钱共计38万余元,周慧玲后来发现,男友竟是河北省唐山监狱的服刑人员罗荣兵。
2016年,周慧玲发觉不太对并起了疑心,对方给出的说法是因“老领导”出事而受牵连,不便联系。周慧玲称:“他让我帮他找他生母,在我对他产生怀疑的时候,他生母家的亲戚跟我说,10年前已经去服刑了,我当时就蒙了。”
周慧玲多次在微信上联系罗荣兵要求见面,罗荣兵提出分期还钱,但几次催款无果。为了引罗荣兵见面周慧玲用外甥女微信号添加,最终在2017年5月5日,罗荣兵和周慧玲最终碰了面。2017年5月6日,周慧玲带着罗荣兵和认罪书,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报案。
2017年12月5日,唐山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荣兵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决书显示,2007年2月6日,罗荣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1月13日减刑释放。一审认定的罗荣兵实施诈骗行为,正是其在唐山监狱服刑期间。
11月21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针对新闻媒体报道唐山监狱罪犯罗某某狱中诈骗问题发布通报。通报称,成立局领导带队的联合调查组,21日已进驻唐山监狱,对报道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来源:新京报、央视新闻
嘉宾:范辰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监狱是改造犯人的地方,但没有想到在这个监狱中,不仅犯人没有被改造,而且还变本加厉的继续犯罪,这确实会让我们觉得很吃惊。服刑人员在监狱里可以随时使用手机吗?
范辰律师:这肯定是不可以的。我们大家知道,监狱里面的服刑人员如果要用电话跟家里面联系是需要经过批准的。如果家属来会见也是有限制的,不是说随时都能会见。有的监狱里每个月只允许家属来会见一次,并且对会见的家属核对,是不是家属或者朋友。
《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往来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的检查。与他人通信这条是《监狱法》里唯一规定的一个通讯权利,通讯都要经过检查的。这条还规定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所以,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来,服刑人员的通讯是受限制的,跟我们正常人是不一样的,使用手机肯定是不可以的,这一点很清楚。
方弘:首先,监狱不可能允许服刑人员自己持有手机,即便使用手机,也是会经过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说时间上的限制,还有内容上的限制等等。
范辰律师:对的,服刑人员如果有着急的事情要和家里面通电话,这要经过监狱的批准,并且多长时间可能都是有规定的,允许他通多长时间他就要通多长时间,当然内容方面也会有限制。
方弘:但是,本案当中罗荣兵却频繁使用手机打电话发语音,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从哪些渠道来使用这部手机去跟外面的人进行联系呢?
范辰律师:我想可能有三种可能性:
一是狱警提供的,我觉得这种可能性会更大一点。因为狱警作为一个监狱的管理人员,最大的可能会提供手机。
二、可能是家属提供。如果家属在会见的时候违法传递一些东西,包括手机,这种可能性有是有的。但是如果有严格的监督跟检查,这种可能性也是比较小的。三、可能是其他工作人员,比如说法院要对他减刑,法官要去会见他,这时候是不是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呢?
我想也就是这三种可能性,别的就没有了。
方弘:如果是监管人员或者是刚才所说的其他人员长期借用手机,而且不仅仅借用手机,可能还要提供比如说钱款的转账账号,才能使钱真正的让罗荣兵去使用。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是否会涉嫌渎职等相应的犯罪?
范辰律师:是的。我想这应该分成两个层次。如果是监狱管理人员疏于防范,轻信了他,借手机给他而导致犯罪,狱警管理人员可能构成的是玩忽职守,这是比较轻的。
另外,如果监狱管理人员明知道本案当事人是在用手机进行诈骗,并且提供给他手机,还提供给他转账的账户,这个时候性质就更严重了,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同时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方弘:据相关媒体报道的信息,仅仅是对罗荣兵进行了宣判,也就是认定他构成了诈骗罪。但是,这个手机到底是什么途径得来的,在判决书上没有体现。所以周慧玲就不断的向唐山监狱,还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去求告,想为自己讨一个说法。因为很显然,她被骗的这40来万应该是一分都没有要回来,可能早已经被罗荣兵给挥霍了,所以她就想追究相应的狱警或者是相应的监管部门的责任。我们也比较关心,就是作为受害人来说,可能更想把这个钱要回来,她有可能向监狱把这个钱要回来吗?
范辰律师:我觉得受害人向监狱要这个钱是比较困难的。犯罪是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所以,我觉得向单位要比较难一点。
但是,查清楚手机的来源应该不是那么复杂,监狱里面到处都有监控,也有要求要保存多少年的。这种情况下,查清楚他的手机到底是怎么来的,我相信并不太困难,只不过有可能是不想查清楚。如果不想查清楚,我们可以有一个合理的怀疑,非常有可能的是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是犯罪的一部分,为了袒护而不去查清楚。
而赔偿方面,主要犯罪是公务人员造成的,我相信主要还是应该向构成犯罪的这些人员索赔。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监狱疏于管理也应该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从更公平的角度来讲,监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方弘:这38万我想应该不会全让罗荣兵一个人消费了,如果有相关的管理人员给他开绿灯,让他使用手机,他肯定还要给人家好处费。如果查清了,那么拿好处费的人是不是应该对受害人周慧玲进行赔偿。
范辰律师:也不难查清楚,因为周慧玲是通过账号转账的,这样的话钱的去向我觉得是非常容易查的。
方弘:对。钱转到哪了,现在的账号都实名认证了,确实是不难。所以,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说目前已经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核实,我相信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以后,我们也能早日知道事实的真相以及背后的操控者。我们听说过监狱的服刑人员出狱了以后,再犯罪入狱的。我们也听说过,在服刑期间,服刑人员以前的罪被发现了,再进行重新判决的。但确实很少听说过在服刑期间,服刑人员还有机会去犯罪的。而这样的案件还不止这一起,比如说牡丹江监狱也发现过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诈骗300多万的案件,也是用手机跟网上的女性进行网恋,就此来获得钱财。所以,这让我们不得不质疑,监狱的管理是不是非常的混乱,有没有一个严格的管理系统?法律上是否会有一些漏洞呢?
范辰律师:监狱是依照《监狱管理法》的规定,由监狱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中央是归司法部,在地方归各级别的司法局来管,并且有《监狱管理法》这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来做管理的最基本依据。
这些年对监狱的监管改进还是显而易见的,我认为进步还是有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监狱管理法》制定于1994年,虽然经过2012年的修改,这个法律应该说跟现实情况是不适应的,条款相对来说很简陋,一些比较细致的规定没有。科技进步的一些成果也没有吸收,对人权的保护,我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应该说在法律这个层面上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在具体的管理上,包括本案里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主管部门进行反思。
其实,我觉得很多错误都是低级的错误,怎么能出现这样的错误呢?那就是长期的一些纵容,长期的一些监管不力造成的。所以,我期待对这个规定进行升级改造,规定得更细致一点,操作性更强一点,也要吸收一些先进的理念。另外,还要加强监狱管理队伍的建设,杜绝里面的害群之马继续做一些和身份不相符的事情。我也希望刀刃向内的整顿教育,也吹到监狱系统里面。
方弘:发生在多年前的“牡丹江监狱犯人狱中诈骗300余万元”一事,共计14名涉事警察被处理,其中有7名涉案民警被追究刑事责任,有4名领导、3名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从孙小果被判刑后未在监狱服刑一天到现如今的服刑人员再犯罪。作为改造犯人的监狱,如果自己内部的监狱管理人员都管理不好,对于犯人的管理又怎能管理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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