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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找代理欠款纠纷律师,开封找代理欠款纠纷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11:19:27
合同未到期开封交通实业公司将租客赶走——租户投入打水漂 多方说法各不同

维修车间被垒砖封门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郑松波文图

租下开封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交通实业公司)的本车间和场地后,河南省憨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憨人公司)老板翟志慧投入数百万元欲开展出租车维修保养业务,不料,这项业务没做起来,自己还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被人“扫地出门”……

而交通实业公司在回应此事时称,他们封的是一家名叫一诺的公司门,然而一诺公司则称,他们并未在交通实业公司院内租房。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受邀来投资欲建出租车维保站

据翟志慧介绍介绍,2017年,他受山东某集团委托在开封市内筹建一所出租车维修保养站。开封市交运集团下属的开封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杰得知此消息后,邀请他到位于开封市金明大道173号的交通实业公司考察。于杰称,交通实业公司的院子非常适合建设出租车维修保养站,双方可以合作开展业务。

2017年2月12日,憨人公司(乙方)与交通实业公司(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将自有维修车间(含配套办公室)租给乙方使用,租期5年,分两个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扣除装修期限,室内检测设备要合理搬迁),三年内租金每年10万元,3年后每年递增5%,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2017年4月份,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每年增加租赁费两万一千元,租赁下维修车间南北两端场地,甲方办公楼前东侧广场乙方有使用权。甲方办公楼东侧广场范围为花坛以内,甲乙双方仅限于汽车维修事宜,可共同合理使用。(注,此合同未注明签订时间。签订时间为翟志慧介绍。)

口头通知违反规定出租车维保业务泡汤

交通实业公司还有一间维修车间正对大院大门,位置优越,这间车间由“一诺”汽修公司在使用。憨人公司看中了这个车间的位置,但一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

翟志慧说,当时经过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认可,由翟志慧的憨人公司协调一诺退出,并出资对前排车间进行整体改造,房租由憨人继续缴纳。当时一诺欠交通实业公司房租,该部分欠款由憨人公司代偿,一诺公司退出交通实业大院。

一切准备停当后,憨人公司开始对租赁的房屋、场地进行改造。前后投入了300多万元和半年时间。当翟志慧准备开展出租车维保业务时,交通实业公司新的领导班子(原任领导退休,郑岚升任总经理)却表示不能把这项业务交给他,口头给出的理由是:有规定不能和私人合作。

无奈之下,翟志慧于2018年9月份,以厂房、设备、外加30万元现金,入股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中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占股70%,河南省憨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占股30%。主营业务由出租车维保转为豪华汽车维修、改装、配件、装饰品等。

为了满足新业务的需求,翟志慧的憨人公司又拿出70万,对现有车间、场地、设备等进行改造。

刚刚开始盈利公司被垒砖封门贴上封条

据翟志慧介绍,2019年9月2日,交通实业公司副总陈建设给他送来一张《通知书》,以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其两天内从大院搬走。但是通知上标明的接收方却是“一诺公司”。

翟志慧在与此前相关负责人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再次联系了总经理郑岚,但始终未能联系上。并且,他向交通实业公司提供了房租租赁合同、房屋改造申请、补充协议,以及房租和水电费银行转账凭证(合计近100万元)等材料,证明自己为承租方,且合同尚未到期,但交通实业公司置之不理。

9月4日下午两点,交通实业公司大门口突然集合了30多人,由郑岚、陈建设等带队,直接把憨人公司的车间、办公场所等全部垒砖封门并贴上封条。尽管有民警到现场调解,但翟志慧的私人物品、憨人公司所有办公家具、设备、车辆及客户正在维修的车辆(一辆房车、一辆丰田商务车、一辆牵引车头)还是被封了起来。

此后憨人公司的所有业务全部停止,翟志慧和职工被拒绝入场。翟志慧告诉记者:自事情发生以来,很多客户提出退款退卡,自己取回自己的私人物品要给交通实业写申请,为了交税,他去取税控盘,交通实业都不允许,最后报警才得以解决。自己前后投资了几百万元,刚开始盈利就遭遇了这场变故,损失非常大。

交通实业代理律师回应封的是一诺公司的车间

交通实业公司对翟志慧的态度为何会180度大转弯?

记者欲采访郑岚和陈建设,但无法进入交通实业公司大门,电话联系均遭到拒绝。

10月25日,大河客户端报道此事后,10月29日,开封交通实业公司法律顾问王文科和另一副总经理郭辉约见了记者,对此事给予了回应。

王律师说:憨人公司所租的地方是后车间,交通实业公司没动,交通实业公司封的是前车间,属一诺公司在2014年租用的。

“那么一诺公司是否还在交通实业公司营业呢?”

王律师说:“一诺公司啥时候走的,我们不知道。去年一诺公司在11月份的时候,还给我们打报告要装修,报告在公司放着。今年7月31日,合同到期,我们给一诺公司正式下通知,要求他们搬离,一诺公司的老总也签收了通知。”

“为何前车间的装修会出现中鑫之宝的牌子,而不是一诺公司的牌子呢?”

王律师说:“这个问题我们也一直在和中鑫之宝交涉,要求他们提供租赁合同、缴纳租赁费用的凭证,他们一直不给。”

“那为何交通实业公司会接受憨人公司缴纳的房租和水电费呢?”

王律师说:“这属于憨人公司替一诺公司代缴,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在车间未腾空,甚至里面还有很多私人物品的情况下,交通实业公司采取砌墙封门贴封条的行为是否合适呢?”

王律师说:“我的顾问单位说里面没有他们的东西。”

“那事实呢?”

王律师说:“事实有没有,我不清楚。他们的行为确实不合适,我也提醒和制止过。”

没日期格式不对交通实业质疑憨人造假

对交通实业公司垒砖封门及和憨人公司之间的冲突,郭辉称:这是公司员工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自发采取的行动。合同是和一诺公司签的,到期我们收回房子是正常行为。

翟志慧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房屋改造事项审批申请》,其中第一项写明“因前排车间是原有一诺使用合同未到期,由贵公司(交通实业公司)认可,我憨人私下协调一诺退出,整体改造,加盖房屋一切费用由我憨人自费,由于投资较大,前车间一诺已愿意退出经营,由我憨人接管使用,房租由憨人交纳,一诺合同到期自动解除,按口头约定我公司继续使用至后车间合同到期。”

其中第三项写明“前排车间系一诺车间与后车间打通连为一体,便于憨人整体规划使用,贵公司(交通实业公司)不干预我公司加盟连锁合伙模式的经营”。

这份申请加盖有憨人公司和交通实业公司的公章,但只注明2017年,未注明具体日期。

翟志慧告诉记者:当时憨人公司替一诺公司补缴了所欠的房租,此后的房租也一直是憨人在缴纳,这个情况交通实业公司的领导是知情的。

对此,郭辉回应说:对这份文件我们怀疑它的真实性,因为没有日期、格式也不对,我们已经向警方报案。和我们签租赁合同的是一诺公司,合同到期后,我们通知一诺公司到现场接收搬迁通知,他们的王总也在上面签了字。

一诺公司称没有租房签字只是为了领文件

那么情况是否像郭辉所说呢?

记者和一诺公司签字接受搬迁通知的王乾坤先生取得联系。王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个事是我的前几任领导经手办理的,其实我并不清楚。”

“一诺公司是否在交通实业公司院内租有房子?”

王先生说:“没有。我感觉有一段时间没在交通实业租房了,具体多长时间我说不清楚,因为我是刚刚负责一诺。”

“您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交通实业公司签字接收的搬迁通知呢?”

“当时我接到老板的通知,去交通实业办这件事,我就是例行工作签收一下,这个只是个告知,我认为签字也没啥效力,就是把文件拿回来,就签字了。”

王先生还说:“企业投资这么多钱,说不租就不租了,我觉得这个事情还需要探讨一下。”

憨人公司寻求警方帮助未获立案

憨人公司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9月4日,交通实业垒砖封门贴封条时,憨人公司曾报警,但就在警方出警的情况下,交通实业依然实施了封门,扣押了公司财物和翟志慧的私人财物。

翟志慧及家人多次向金明池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称此案重大应该到刑警队报案。他们到刑警队,刑警队说只有派出所先立案,派出所处理不了,才可以把案子移交给他们,他们才能介入。后来派出所又告诉他们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去找法院。

警方回应:双方属于经济纠纷应到法院解决

翟志慧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警方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让他无法理解。

对此,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警方回应称:此事属于憨人公司、一诺公司和交通实业公司三方的经济纠纷,应该到法院解决,谁主张谁举证,警方的处理只能是依法依规处理一些临时性的“突发”的问题,包括对此事进行调解。三方的问题根本上是房屋的租赁权到底归谁,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警方还表示,将会和翟志慧沟通,劝说其采用正确的方式解决此事,如果还是无休止报警,警方也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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