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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属找律师,近亲属从事律师 请回避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07:29:01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菲菲 通讯员王琦)5月21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避实施细则》)。《回避实施细则》将于近日施行。

记者从会上获悉,《回避实施细则》主要有三个特点。适用范围更广。一方面,需要报告、回避的近亲属范围更广,如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参照执行,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他法律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参照执行。另一方面,需要报告、回避的工作人员更广,如领导干部除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审委会委员,还纳入了其他承担领导职责的人员;在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操作性更强。如,有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但未提出回避的,所代理的案件需在立案时标注并纳入“四类案件”予以监管。又如,对任职回避的方式作出规定,要求领导干部需要任职回避的,按有关程序免去所担任的法院领导职务,保留职级或调整岗位,审判执行人员需要任职回避的,按有关程序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以法院内部岗位调整方式不能达到回避目的等特殊情形,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采取调动方式进行回避。

责任要求更严。如,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将贯彻落实《任职回避实施细则》情况,每半年向市法院作专题报告。规定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负责人监督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又如,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有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形,采取变通手段和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以及近亲属采取隐名代理等方式在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

下一步,市法院将全面落实《回避实施细则》的实施,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形象。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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