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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解除协议书找律师写么,同居关系解除时,应如何分割财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00:57:15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失败婚姻的畏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不领取结婚证而直接同居的生活方式。同居有可能是为了结婚前的磨合,有可能单纯只是两个人搭个伴一起生活。我国经历了由“非法同居”到同居的过渡,这应当说是一种进步。但截止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同居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

同居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无论长短,多少都会产生一些共同财产。解除同居时,对这些财产的分割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涉及房产这类大额财产时,财产分割更是成了焦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可知,截止2019年5月27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共计14447件。笔者在此主要讨论房产的分割问题。

一、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但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照该规定,司法实践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二、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且登记的是共同共有的

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且容易产生争议。笔者将进行详细讨论。

(一)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该条明确了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不能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但何谓“一般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亦或是共同共有,并不明确。有法院认为:一般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其中一个共有人死后,其份额转移给继承人,不转移给其他生存的共有人。①

2.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该规定与《物权法》第103条冲突,不能适用。

(二)笔者的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双方虽不具有夫妻关系或其他家庭关系,但若双方在产权登记证书中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则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其共有类型应当为共同共有。但这种共有关系又明显不同于基于夫妻关系的共有。因为,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虽然表面具有法定婚姻某些特点,但两者性质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受婚姻法特别制约,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类似合伙投资性质。因此,直接参照适用《婚姻法》中的夫妻共有并不妥当。

即便不能参照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那能否按双方的约定直接一人一半呢?这在双方出资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并无多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出资比例相差悬殊,则平均分割显然不公平。基于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②

笔者在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观点后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若购房款是由各自个人财产(如个人存款、变卖个人房产所得款项)出资,应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若出资款是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创造,则应当均等分割。实践中,有法院采纳该观点。③

在一起涉及同居期间股权分配纠纷案中,更有法院进一步指出“应综合双方对于XX公司的出资来源、经营管理、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按一般共有财产来进行妥善分割。”这一观点应当说是较为务实和公平的。④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闵海涛律师

文章注释:

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

②陈志韧:《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的实际出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辑。

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再453号民事判决书。

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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