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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打官司起诉后怎么处理,打官司怎么调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12:42:54

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民事领域,调解优先,很多案件不需开庭,只是通过调解就能化解纠纷,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天,陈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相关问题。

北京陈律师教你打官司(五)关于调解你应该知道这些

什么是诉讼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发生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知,调解的本质是借助法院的主持,当事双方就诉讼争议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最终妥协处理的做法。诉讼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展开。从效力来看,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包含三层意思:一、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就归于消灭,要按调解书的内容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上诉;三、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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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始终: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可以进行调解(诉前调解),在法院立案阶段可以进行调解(立案调解),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在开庭审理阶段也能进行调解(开庭调解),甚至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也可进行调解(送达调解)。为什么调解这样受欢迎呢?一方面是因为“调解优先”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法官办案原则,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调解有很多的独特优势:

1.成本低,效率高

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能够帮助当事各方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避开一审、二审、再审等持久耗时、繁复琐碎的诉讼过程,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还能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甚至浪费。

2.容易履行,破解执行难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并做出加以履行的保证,相对于判决执行而言,一般情况下调解执行的障碍更少,更容易履行。

3.灵活性高,调解范围广

调解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诉讼请求,可以在法院批准后将与诉讼标的高度关联的事项都纳入到调解的范围内,在法院主持下将同一案件的有关争议一次性加以解决。 

4.一调终局,避免后续麻烦

调解生效后,只要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就不能对调解提起再审,也避开了漫长曲折的诉讼过程和维权难题。

法院是怎样进行调解的?

法院的调解一般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原则上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背对背调解)。调解方案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调解员也可提出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需明确,调解协议必须基于双方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过程中不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相关程序和内容不违规、不违法、不能显失公平,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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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民事诉讼领域,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抑或是当事人,内心都希望不用进入庭审环节,利用调解就将问题解决。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他们热爱调解有两个原因:一、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要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调解率进行考核,调解率越高越好,也就是说调解率与法官的绩效考核直接挂钩;二、法官虽然是个高大上的职业,但从本质上看也只是一份工作,法官也希望工作的时候能轻松一点,因此在面对纠纷和矛盾的时候,他们十分希望能通过简单、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既能给当事人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自己也能不那么麻烦地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来说,当面对案件标的不大、双方争议很大,法官很难判决且需要投入过多司法成本的情况,法官们多数都倾向于通过诉讼调解来促成纠纷的解决。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自然希望能用较短时间解决纠纷、维护应有的利益,又不希望在法庭上声嘶力竭的争论,胜诉后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或者进行旷日持久的维权、上诉、维权……而调解不但能达成上述目的,还能帮助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避开败诉风险。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其终极目的是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即帮助可以付出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利益,所以律师也要了解并善用调解的方式。那么,应如何有效应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在调解中尽量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呢?

根据陈律师的经验,诉讼调解的有效应对之策有:

1. 作为一名律师,要坚持有礼、有节、有据、有立场,时刻牢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作为一名律师,跟在庭审环节取得胜诉一样,在调解中占据优势的前提也是事先对案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3. 作为一名律师,要与委托人积极有效地进行沟通,获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放手在调解中施为。

4.作为一名律师,要巧妙开展与法官的“博弈”,借助法官这一中间人的力量促成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5.作为一名律师,要善于选择并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调解,比如背靠背调解时抓住与法官交流的机会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又比如在诉讼中期当事人心态变化时抓住时机开展“有筹码”的调解。

6.最后,作为一名律师,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调解过程中随时可退出,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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