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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找房屋拆迁律师,江苏省找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1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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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拆迁部门往往并不愿意在协商过程中,给拆迁户足额的拆迁补偿,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未同意搬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拆迁部门可以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拆,但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都会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就自行强拆,这到底合法吗?今天笔者就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的一则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江苏淮安:作出《补偿决定》后,期限未届满就强拆?法院:违法

一、案情简介

张某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2019年11月,因xx征收项目的需要,张某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拆迁范围,期间拆迁部门(区政府)与张某就补偿安置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拆迁协议。2020年6月,拆迁部门向张某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对张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张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7月,拆迁部门在复议期间,强拆了张某的房屋,张某财产遭到严重损失,张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虽然作出了《补偿决定书》,但并非我方实施了强拆行为,张某的起诉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淮安:作出《补偿决定》后,期限未届满就强拆?法院:违法

二、案件分析

一方面,应推定区政府为本案的强拆机关。根据《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区政府系该地块的拆迁部门,那么对于征地拆迁期间发生的强拆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其所实施,本案中区政府作为拆迁部门,虽然否认其实施了强拆,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并非强拆者,那么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拆迁部门复议期间强拆,严重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在拆迁户拒绝签协议或搬迁的情况下,拆迁部门可以通过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方式实施,推进拆迁进度,在60日复议期、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后,拆迁部门即可申请法院强拆,如拆迁户在此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那么拆迁部门必须等《补偿决定书》合法性获得终局确认后,才可强拆。

但本案中,拆迁部门在张某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补偿决定书》未被确认合法的情况下,即实施强拆,其行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江苏淮安:作出《补偿决定》后,期限未届满就强拆?法院: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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