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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怎么找律师,家暴该向什么部门控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7:44:23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与家暴相关的话题纷纷冲上微博热搜。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面对家暴,受害人该怎么办?开屏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李晓曦律师,为维权支招。

Q1: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规定?

李晓曦:

《民法典》中第1042条第三款明确了婚姻家庭行为中禁止家庭暴力。

第1043条规定再次重申:夫妻应当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另外,如离婚时,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还可以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Q2、根据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代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要出现上述行为之一,均构成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侵害行为。

Q3、面对家暴,受害人该怎么办,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李晓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因此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追究加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Q4、家暴中的加害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李晓曦: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于家庭暴力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Q5、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应该如何申请?

代晨: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同时,第27条的规定,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具体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家庭暴力的,则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Q6、遭遇家暴时,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该如何搜集证据?

李晓曦:

遭遇家庭暴力时,记录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院诊断意见、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均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近亲属及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固定,及时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以固定伤害事实及损害情况。当然,多数情况下,加害人一般会有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史,对于曾经已经发生而受害人选择谅解的事件,建议应当让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也可以作为品格证据佐证加害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劣迹。

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顾庆华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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