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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找欠债人调解,律师找欠债人调解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6:54:25

近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由律师调解员一次性成功调解了10件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原告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软件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十份采购、研发、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方在支付完部分款项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肥高新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双方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为妥善化解矛盾,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案件委派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调解员田园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收案件后立即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在得知双方争议焦点后立即组织双方对合同金额进行对账,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益处,紧追调解进度,最终促成十个案件和解。

调解完成后,调解员田园写下了一篇心得,抒发了内心感悟。


不忘人民初心,牢记调解使命


今年是我成为共产党员的第十年,也是我成为调解员的第一年,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总希望可以像宣誓词里说的那样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司法工作,这份希望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得到实现。让我认识到,调解不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

在成为调解员的第一天,单位前辈就告诉我:调解工作,既是群众的“和事佬”,也应该是政府的“好帮手”,想做好调解员这份工作不轻松,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很强的沟通能力。

接到合肥高新区法院派给我的十个案件后,我第一时间查看卷宗,了解材料内容情况。虽然案件数量比较多,但我发现十个案件的原告被告都是相同的,那么只要有一个案件可以调解成功,其它九个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熟悉案情后,我便通过原告代理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找到了被告方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负责人比较在乎公司的声誉,对公司涉诉情也比较重视,迅速安排我与相关的法务部门或负责人员沟通。在与公司的法务取得联系后,向被告法务解释双方的主要矛盾,被告法务明确表示会将十个案件的诉求的金额与实际金额进行再次核对并尽快给我答复。

持续的跟进是调解工作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被告法务已经明确会给我答复后,周三上午我便联系了对方的法务,法务表示正忙于其它工作,还没有来得及核对,面对这种略带推托之词,调解员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权威性、震慑力,明确的告知对方调解失败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可预见的各项长期不利成本,分析利弊,引起法务对案件的重视,同时要求对方在周四必须给出一个答复。

民事案件中,主要的争议就是诉讼请求多少的问题,虽然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基于调解本身不对案件进行实质的审理,而是对帮助双方建立起沟通的桥梁,需要调解员始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让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周四上午,被告法务告知我,经过核对后,其中7个案件的金额他们予以认可,另外3个案件的金额还是存在一定的分歧。知晓后我便立刻联系了原告代理律师,要求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法务就上述三个具有争议的案件再次进行沟通协商,由于原告在异地加上防疫要求,于是定在周五上午开一个腾讯会议,就剩下三个案件中的主要争议再次进行沟通,同时也要求原告代理律师和被告法务拿出具有诚意的调解方案。在已有的阶段性成果表明,被告法务对于调解解决纠纷的效果是认可的,剩下三个案件只要解决了主要的争议焦点,也会很容易突破。

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侧重点,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则需要根据当事人特点审时度势促成调解。周五上午开会时,被告法务表示剩下三个案件的金额原告计算错误,原告代理律师立刻与原告工作人员再次核对和计算,通过沟通,最终双方明确主要的争议点为费用计算的时间,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应该以实际工作之日起算,被告法务则认为应该以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而两者的差额并不是很大。在双方诉求差距较小的情况下,被告法务对费用的起算时间已经有了些许的动摇,这时候调解员需要随时把握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抓住机关切入调解,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最终被告同意适当补偿原告的劳动成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被告支付了费用,原告考虑到诉讼程序冗长复杂,也申请了撤诉。

一个个调解成功的案件背后,不仅仅代表眼前案件本身问题的解决,而是通过案件的调解,架起矛盾双方沟通的桥梁,向广大社会群众宣传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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