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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找债权转让律师,崂山区疫情通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4:50:03

“你好,请问是法律服务团吗?我公司目前遇到难题,想要咨询关于降薪方面的法律问题……”日前,崂山区抗击疫情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建坤接到崂山某企业吕经理电话,咨询疫情期间员工降薪方面的法律问题,魏建坤律师立即解答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自崂山区抗击疫情法律服务团成立以来,已有105名崂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名加入,崂山区司法局通过微信平台、新闻媒体、政务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志愿团成员联系方式,企业通过电话联系志愿团成员咨询法律问题累计40余人次,主要涉及复工后员工薪资的问题、因疫情引起的贸易纠纷问题。

守望相助,共克时艰。聚焦企业当前存在的难点、痛点和风险点,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牵头组织崂山区抗击疫情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汇编《崂山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法律服务手册》,从劳动用工风险、合同风险防控、刑事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四大方面,以68个问题解答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参考,帮助企业安全复产复工、平稳健康发展。

(附:《崂山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法律服务手册》)

崂山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

健康发展法律服务手册

目录

第一篇 劳动用工风险

一、国务院及山东省有关复工时间的政策及通知

二、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是否可以对员工调休、安排休年假?

三、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四、迟延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五、企业采取轮岗轮休的,工资如何支付?

六、职工处于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七、职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资如何支付?

八、防疫期间,员工染病属于工伤吗?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自然终止,能否不再续约?

十、哪些与疫情有关的情形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十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待遇如何支付?

十二、企业该何时复工?能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有哪些法律风险?

第二篇 合同风险防控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情形?

二、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三、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四、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五、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10

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如何维护期间利益?

八、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九、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十、如何为将来可能因疫情导致的履行不能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妥善留存证据

十一、如何规避融资借贷类合同因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

十二、如何规避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因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

十四、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十五、: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是否可以免除房地产类合同的责任?合同中约定类似情况“不予免责”是否适当?

十六、房地产企业因施工单位工期延长导致延期交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十七、施工单位复工期限不定,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降低风险?

十八、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可否因疫情防控相应顺延?

十九、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后果和损失应该如何承担?

二十、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旅游社如何处理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20

二十一、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二十二、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二十三、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第三篇 刑事风险

一、企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假冒政府部门等机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新药品,骗取购买款项的;或对药品、保健品等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可代购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货款”,会构成犯罪吗?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故意编造或传播例如“武汉红十字医院有三具尸体躺在楼道里无人处理”类的虚假(恐怖)信息,会构成犯罪吗?

四、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构成犯罪吗?

五、企业制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服、口罩等,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医护口罩,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会构成犯罪吗?

六、企业销售假冒“3M”品牌的防护口罩(非医用),销售霉变的口罩,会构成犯罪吗?

七、企业将无证生产双黄连口服液冒充为某品牌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进行销售,或者销售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品(后经鉴定为假药),会构成犯罪吗?

八、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高价销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无证销售相关禽畜、野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九、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会构成犯罪吗?

第四篇 行政管理风险

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义务?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与政府疫情防控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疫情防控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六、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七、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八、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九、企业应如何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

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十四、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十五、在疫情一级响应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调配口罩、消毒水等紧急物资而要求企业不得随意销售给第三方?如果企业拒不提供给政府有什么责任?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对工作场所内的已使用医疗防护物集中回收处理?还是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就行?

十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十八、饭店、商场、超市、酒店、营业厅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十九、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湖北籍顾客进入吗?

二十、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无法提供隔离场所的,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隔离场所?

二十一、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对来往人员进行是否有接触史和旅游史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

二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存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何责任?

二十三、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企业捐款吗?

二十四、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吗?企业如果不同意抽调,会有什么后果?

第一篇劳动用工风险

一、国务院及山东省有关复工时间的政策及通知

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山东省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规定涉及市民生活个城市运行必须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须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可以不受延期复工政策的影响。

二、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是否可以对员工调休、安排休年假?

1月31日、2月1日系休息日;2月2日原本为休息日,故意上三日不得安排带薪休假,也不可安排后续补班。2月3日-2月7日系特殊工作日,根据政府要求,员工不得外出,休假也无实质意义,企业不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也不宜安排后续补班

三、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原则上应视为休息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可参照休息日待遇支付员工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此期间企业个别员工确需上班的,视为休息日加班,之后应当予以调休或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200%的工资。

四、迟延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由于青岛市人社局对于延迟复工期间明确为2月3日至2月9日,在该期间尚未超过一个月,工资待遇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计发。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实际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双方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的标准确定。

此外,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五、企业采取轮岗轮休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六、职工处于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七、职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资如何支付?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八、防疫期间,员工染病属于工伤吗?

医护及相关人员执行防疫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普通员工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企业违规下达返岗指令,乘坐交通工具回程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一般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提供志愿活动参与防疫工作的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其他因自身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一般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自然终止,能否不再续约?

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哪些与疫情有关的情形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如职工存在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十二、企业该何时复工?能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有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复工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政策执行。除特殊行业外,不能提前复工。如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须向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提前复工审核报备,企业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经核查批准后方能提前复工。如果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则企业、企业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篇 合同风险防控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情形?

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二、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三、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四、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能。《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前文分析,如若民营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依法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此外,我们也建议对于请求权时效临近届满的,企业应积极向相对方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

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如何维护期间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83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因疫情而耽误期限的,要积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比如上诉期间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上诉的,在申请执行期限将要届满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申请执行的,均应当积极申请顺延期限。此外,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等商事交易常用增信措施,均存在期限问题,如《物权法》第20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值得提醒的是,虽然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复工时间,但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对于假期内已经届满的期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八、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引发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企业妥善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一)及时向客户(供应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以及疫情对客户(供应商)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据此判断客户(供应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续合作的可能性;(二)向客户(供应商)通告本企业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及企业应对此次疫情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与客户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三)为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及时与客户(供应商)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除非确有必要,尽量避免双方在疫情持续期间的人员往来或聚集。(四)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实现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供应商)终止合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与客户(供应商)合作显失公平的,可考虑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购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首先将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然后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十、如何为将来可能因疫情导致的履行不能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妥善留存证据

《合同法》第1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遇到的情况不一而足,各地区采取的措施在程度上具有差异,企业需要诉诸法律解决争议时,必须证明自身受到疫情影响从而客观不能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明显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基础。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道路封闭的现场照片或视频,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函件,与对方的短信、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此外,对于涉外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因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相应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各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进一步做好与相对方的沟通、交涉,以减少损失。

十一、如何规避融资借贷类合同因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

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当然,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的,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尽管上述规定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影响因素之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亦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

十二、如何规避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因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

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典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旅行合同等。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营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而导致“服务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租赁、运输、旅游合同,当事人亦可主张解除合同。如在旅游服务类合同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运输合同中主张依据《海商法》第90条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十三、如何规避楼宇/厂房租赁合同因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人予以支持。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中,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结合“非典”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大,也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此外,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租赁合同。如春节期间的庙会等民俗活动,不少中小企业会租赁场地进行经营。因春节期间相关活动无法进行,自然可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再如企业租赁的厂房,通常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导致厂房无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适用空间,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企业亦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予以诉讼解除。

十四、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8条第6款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此类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现各地的贸促会均发出通知,并为了便于各企业办理此证明纷纷推出了网上申请快速办理的方式。若受此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企业可尽快向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通知国外收货人及其他相关方。

十五、: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是否可以免除房地产类合同的责任?合同中约定类似情况“不予免责”是否适当?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普通公众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可以适用为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从而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一方当事人的相应的责任。

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均将“瘟疫”约定为不可抗力范畴。

虽然本次疫情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不可抗力,但是并非可以一概而论的被滥用成为“法定免责事由”,针对疫情持续的期间、地域、对所涉及行业影响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适用的情形相对而言也是不同的,各方均有共同减免损失的责任。

以交房或者办理房产证为例,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根据其影响及范围,遵循原因与责任相当的原则,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依法承担责任:

1.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迟复工期限之前,或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已经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形,仍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扣除延迟复工期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迟复工期限内或延迟复工期限后,但房屋因受疫情防控的实质影响无法具备交房条件而导致延期交房的,房开企业可以顺延交房日期,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3.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时间在政府出台的延迟复工期限内,且房屋已竣工验收并具备交房或办证条件,此种情形下企业因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延迟复工规定而延期交房或办证的,可主张顺延日期。

但是,部分项目的发包人或者开发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签署的施工合同或者销售合同时,约定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责或者仅单方免责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约定,即,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十六、房地产企业因施工单位工期延长导致延期交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建议在涉及到严格工期的合同,例如,竣工时间、交房时间等已经在先约定明确的合同,应当在疫情开始前工程进展、疫情持续时间、当地疫情官方政府防控措施等等几个方面做好固定证据,并即时联系相对方,告知进展情况,避免事情过后由此造成批量性的民事纠纷。

如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根据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举证责任来证明“新冠肺炎疫情”对楼盘延迟交房确实构成不可抗力。如果不能举出充分证据,则法院会认定开发商违约不是不可抗力导致,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必要时候一定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且收集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实质性的证据,如政府公开通知延期复工、停工要求,疫情导致施工现场工人缺少原因,因疫情导致原材料短缺原因,施工现场发生实质疫情等等。

十七、施工单位复工期限不定,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降低风险?

1.自查工期。对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和办证时间以及目前各个楼盘工程施工进展、商品房预售登记、竣工验收以及备案、房屋交付和办证计划等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对比,合理评估工期,并分析商品房交付、办证是否存在逾期风险。

2.沟通告知。书面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针对工程现有施工实际情况,在复工后就工程施工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争取工程尽早竣工验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经排查,如发现必须延期的,应当及时、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人有关延期交房或办证的情况,以减轻可能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毕竟,特殊时期购房人的一般知情权必须前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固定证据。应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和留存工作,如相关官方部门发布疫情报告、停工或延迟复工通知、人员或场所管控措施等相关证据,以免发生举证不能。必要时,采取适当行为公证、视频留存等措施确认当前事实。

十八、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可否因疫情防控相应顺延?

答:不能。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在法律上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和延长,一旦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权利。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十九、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后果和损失应该如何承担?

1.疫情防控成本

该项成本一般不会在原预算范围之内,但是根据当前疫情各建设单位势必会采取适当防疫物资的采购,增加成本。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政府要求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2.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竣工,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的,承包人可以免责,无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但是这必须在双方均符合公平责任的同时,否则,单纯依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托词难以被法院认定。否则,对于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损失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在国标中对此也早有规定,如果属于停窝工损失,参考《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1款的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工期延误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参考上述条款的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

3.人员伤亡和无法履职的责任

根据《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1款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款的相关约定,如果由此给承发包双方人员带来伤亡损失的,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建设单位、销售公司人员出现疑似或者确诊病例的,必须对疑似和与确诊病例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职的,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人员,一般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怠于进行更换或者配合管理的,则可能面临超过违约责任的其他法律责任。

4.建造成本损失承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

5.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承担

民商事合同的最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目前基本上合法销售商品房均采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没有明显的显失公平的条款设计,而且房价的上涨与下降本身作为商业风险的一种,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一方因出现疫情导致所购买房屋价格大幅下跌的(例如,因在销售楼盘附近建造收治新冠肺炎病人的专项医院,导致房价下跌),买受人主张返还损失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十、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旅游社如何处理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随后各地文旅局相继出台具体细则,1月27日后包括出境跟团游在内的所有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暂停经营。旅行社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及时处理旅客提出的退票请求,除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条款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涉及国内外第三方平台或合作旅行社配合退款的,应积极与第三方进行沟通。若第三方不退款或不全额退款、或设置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时,旅行社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先行承担退款义务,与第三方的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十一、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如疫情结束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但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爆发前;(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

二十二、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国家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二十三、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如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治过程中遭遇该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三篇 刑事风险

一、企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会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判处死刑。

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假冒政府部门等机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新药品,骗取购买款项的;或对药品、保健品等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可代购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货款”,会构成犯罪吗?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故意编造或传播例如“武汉红十字医院有三具尸体躺在楼道里无人处理”类的虚假(恐怖)信息,会构成犯罪吗?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五、企业制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服、口罩等,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医护口罩,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六、企业销售假冒“3M”品牌的防护口罩(非医用),销售霉变的口罩,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七、企业将无证生产双黄连口服液冒充为某品牌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进行销售,或者销售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品(后经鉴定为假药),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死刑。

八、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高价销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无证销售相关禽畜、野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刑十五年。

九、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会构成犯罪吗?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篇 行政管理风险

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义务?

企业有以下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与政府疫情防控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2020年1月24日,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有义务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密切关注省内各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二)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或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咨询,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三)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对于从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名单、联系方式、往返时间及路线、居地地、健康状况做好登记工作并向当地政府防疫指挥部报备,发现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应立即向当地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员工的隔离、治疗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疫情防控管理?

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一)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二)在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工作;(三)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同企业其他员工进行体检监测,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四)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企业应当按照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一)对从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建立台账,监督员工返回后14天隔离观察的落实情况;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二)督促员工加强居家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同时向所在社区和企业报告。(三)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四)向员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常识,告知员工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五)向员工解释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六)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实疫情持续期间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六、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一)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二)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三)对于确因疫情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七、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企业复工后,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一)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二)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三)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四)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六)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八、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九、企业应如何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的法律责任: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十四、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形而定:(1)在用人单位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情形下,存在员工个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人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2)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3)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将因此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在疫情一级响应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调配口罩、消毒水等紧急物资而要求企业不得随意销售给第三方?如果企业拒不提供给政府有什么责任?

可以。如企业拒不提供,政府除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对工作场所内的已使用医疗防护物集中回收处理?还是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就行?

需要视情况不同而区别处理:对未有发热等症状的职工,自行丢入“其他垃圾”桶即可;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可将废弃口罩丢入垃圾袋,再使用 5%的 84消毒液按照 1:99 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废弃口罩密封后丢入“有害垃圾”桶;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十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十八、饭店、商场、超市、酒店、营业厅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有权拒绝进入。顾客不听劝阻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九、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湖北籍顾客进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规定,公众场所可实行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但对没有相应症状的人员,不可拒绝提供服务。因此,湖北籍顾客在身体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前述企业不得拒绝其进入。

二十、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无法提供隔离场所的,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隔离场所?

可以。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社区登记报告,并按照要求实行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指定医院隔离。

二十一、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对来往人员进行是否有接触史和旅游史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

应该进行登记,是否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物业区域应视情况而定。所有进入区域范围内的人员须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实施劝返,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二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存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何责任?

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二十三、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企业捐款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二十四、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吗?企业如果不同意抽调,会有什么后果?

在一级响应时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不能拒绝,否则会影响疫情防控,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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