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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能保护你的财产安全,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3:44:54


“有毒”的同居——同居财产纠纷风险要提前防范

办案随笔(一)

注:本案为本人实际咨询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这些年来,我们团队办理了一些婚姻家庭案件。有些案件甚至因爱生恨而造成的刑事案件。最常见的是家庭暴力。有些女性当事人向我露出身上的伤痕,总是让我心惊肉跳,怒不可遏。一些案件中,饱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不敢报警,也不敢向施暴者还击,转而向比自己更弱小的人发泄怨气,首当其冲的,就是无辜的孩子。有的女性以伤害自己的孩子作为对男方的报复,甚至杀害孩子后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样的悲剧总是令人痛心不已。早知如今,何必当初。

恋爱是一门很深的学问。“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传统中女人一生的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丈夫。但是,中国的年轻男女,从来就没有机会接受完整系统的恋爱、婚姻教育,他们大多抱着对幸福的渴望,对未来的憧憬,坠入爱河,难以自拔。有些时候发现选择错了,还可以重新开始。但是有些时候,却已经付出了非常惨重的代价,有的人,甚至付出了一生。

在一个大雪纷飞的下午,接到了一个朋友电话,他再三嘱托要帮帮他朋友。第二天清早,天空依然阴沉,下着小雪,打扫完办公室卫生后我正在看近几天要开庭的案卷,一阵敲门声打断了我的思路,正当我抬头时,一个个子不高,愁容满面、满脸憔悴的中年妇女已经走到了我面前,她小心地问道:“请问你是李律师吗?我朋友叫我来的。”我示意她先坐下,还没等我问她的情况,她已经开始哽咽地说起来。

她叫金凤,今年47岁,主要从事个体经营,和男方于2009年冬天认识,男方是从内地来疆的打工人,来的时候身无分文,身体也不太好。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女方后,两人渐生情愫在一起同居,并未结婚。在他们同居的五六年里,男方几次都因身体突发疾病命悬一线,在金凤不离不弃悉心照料下,男方几次脱离死海,在此期间,男方一直处于无业状态。金凤为了双方生计,经营个体生意亏本后,便常年在工地扛水泥卖苦力,挣钱补贴生活。那时,男方感动涕流,多次表示,此生若无女方照料,怕是自己早没命了,这辈子一定会对金凤好,他后半生只认定金凤这唯一的女人。

正如大多数同居出现的结果一样,双方都只是“猜中了开局,却没猜中结尾”。生活在金凤的打理下开始有了起色,男方的身体也一天天强壮起来,为了挣更多的钱,男方私用女方的积蓄,背着女方进行大量贷款和吸收部分民间资金,手中掌握了大额金钱,金凤很快就发现积蓄不翼而飞,为了补救积蓄被私用这事,男方将部分现金约100万元交付给女方。2016年在男方操作下,收购了某公司,男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男方个人向某法院执行局支付了400万元,取得了在某工业园区2000多平方米厂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此时,该公司在金凤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男方出具借条400万元,月息2%。2018年,男方要用钱,金凤作为担保人,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实际交给男方使用。2018年底,在男方的恳求下,女方再次通过网贷为男方借款35万元,并交给男方使用。2019年在国家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开展后,男方想将公司资产全部抵押给银行,以偿还所吸收的部分民间资金,向金凤提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男方。金凤听后愕然,内心无比震惊,因为如此一来,意味着男方为了偿还自身债务,将两人仅剩的公司资产变更为自己,就拥有了决策权,去偿还给银行,那么,没有公司继续营利,金凤为男方担保的债务以及网贷的钱怎么还,近十二年的打拼将化为乌有。金凤内心不寒而栗,便以自身担保银行300万元一直未偿还为由拒绝了男方。

讲到这,金凤潸然泪下,悔不当初,她表示现在找到我,要寻求法律保护,争取自己的利益。我听完,为之叹腕!

深夜回到家,我打开电脑,想起了当事人金凤的案件,不由地叹了口气,决定试着帮助她,从公文包里拿出了她交给我的证据材料,花了三个多小时听完了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梳理汇总双方近年来资金往来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发现金凤在这场同居生活中,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寻求帮助较晚,提供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大量证据无法区分财产性质,我喝了口茶,看向了窗外无尽的黑夜,决定还是认真研究看看能不能找到此案的突破口,一直工作到半夜,终于制定出了可行的法律服务方案。

在庭审时,果然,由于金凤提供的证据不足,经法院审理判决,女方除了要承担自身给男方担保的300万元债务外,还要承担法院认定的男方借款本息500余万元。虽然我们将这种结果的可能性提前告知了金凤,但当她接到法院判决书时,忍不住号啕大哭,我们决定再通过调解争取金凤利益,经过多次与男方见面进行艰难的调解,男方愿意放弃向金凤主张利息约100余万元的权利,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本案从法律角度看:

一是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明显混同。女方在给男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中均没有关于资金支付的书面证据,也无法证明资金的性质、用途,使用期限等必要内容,导致在庭审时女方无法举证;在消极的财产如债务上,女方作为担保人,没有尽到一个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轻信男方口头承诺,为实际并无偿还能力的男方担保300万元,最终成为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二是在男方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女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心理仅依赖于双方当时的感情,而对于公司的合规运营放手不管,公司的公章和财务制度管理混乱、公司决议程序形同虚设等,给男方制造了机会,男方在控制公章的情况下,由公司给男方出具400万元借条,且约定月息为2%,收回公章时,也没有男方交付公章的任何证据,这都为后来女方败诉并承担巨额债务埋下了重大隐患。

三是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女方一直都没有法律风险意识。不论是在双方经济状况较好的时候,还是应对诉讼时,都没有第一时间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和指导,错失良机,最终导致酿成大错。

律师在此提醒:

一、我国法律对同居的界定∶同居≠事实婚姻。

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1994年2月1日后,未按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又出台了认定标准。

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婚姻与同居在财产认定标准并不相同。一般来说,婚姻关系的财产是“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而同居关系的财产是“个人所有为原则,共有为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同居的双方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对于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等也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同居有可能会产生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与有配偶一方同居的问题,可能都会涉及民事、甚至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近十二年的感情付之东流,当初爱得有多深,分开后的伤痛就多深。“有毒”的同居不仅浪费了宝贵的青春,也浪费了大好的奋斗年华,女方背上巨额负债,赔上半辈生涯。提醒正值热恋中的男女,要擦亮眼睛,切忌同居需谨慎!

半年后,我又接到了金凤的电话,她说她的房子、车子已经被法院拍卖,存款也已经被划扣给了银行。男方反悔要求让她再次归还曾放弃的那部分借款利息100余万。

金凤苦闷地说:“这男人,疯了,我上辈子是欠他的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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