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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找律师视频,杨光律师简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2:50:57

转自:公众号“中法教培中心”


杨光:有了律师,法律才有了温度,才更有生命力的价值

首先要看看什么是现代化。体系,指的是结构;能力,指的是本事。达到一种什么程度,称得上是现代化?达到一种什么状态,能够实现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大概念,实现现代化,必须要有现代的特性。现代化,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集大成的过程。

现代化,是有很多特性或特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不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所应该内涵的特性、理念和目标。

法律服务行业的现代化,应该从律师、律师事务所、行业三个层面去考察。法律服务行业的现代化,应该具有三个特性,才能对治理能力以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挥作用:1.独立性;2.全面性;3.市场性。


杨光:有了律师,法律才有了温度,才更有生命力的价值

一、独立性

独立性,这里讲的独立性,是指专业上的独立性。

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客观的基础,没有独立性,就没有专业的判断,没有独立性,就不能使人信服。

独立性是公信力的源泉。

没有独立性,一带一路的建设规则与争议解决规则就很难输出,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很难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

律师是自由执业者,是"在野法曹"。始终保持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使律师能够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发挥切实的作用。

杨光:有了律师,法律才有了温度,才更有生命力的价值

二、全面性

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律师应该发挥全面性的作用,应该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比如,全面依法治国设立了办公室,是治理体系的重要一部分,这个是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健全工作机制,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一体化工作体系”? 提到建设组织架构,只是完成“物理拼装”,解决了“面”上的问题,与真正产生“化学反应”还有距离。做到机制完善、履职到位、流程通畅,实现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目标,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重点解决一些基层同志不会干、不善干的问题。

对此,我想提以下建议:

一体化工作体系的建立,应该在机制上,挖掘体系内的资源,整合体系内的资源,我自己认为,司法行政体系内,执业律师应该是一个最大的资源,将执业律师(不是公职律师)纳入到依法治国的体系中来,担任依法治国办的重要力量。律师的生态环境决定了其思维方式的天然特点,就是:律师天生是法治思维、市场思维,这种思维,决定了律师的思维更跳跃、更敏锐,长期的执业训练,使律师更容易发现问题,长期的执业训练,使律师更善于解决问题。

所以,一体化建设的物理拼装,如果做到要素齐全、角色互补,避免偏颇,避免无力、避免无为,就需要中和各方的力量,即避免不会干、摆花架子干,瞎干,也避免会干,但不善干,切实做到会干、善干。这样的话,可以将律师的作用很好地发挥出来,将依法治国做得更实、更到位、更有效、更开放、更有力度。总之,依法治国办的整体能力,如果没有认知的能力、站位的高度、整体把控的广度、问题认知的深度,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就会很受限制,依法治国办的作用,就会受限。此外,无论是行政职能、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梳理、法治乡村建设等,都要充分认识到执业律师的作用,让执业律师切实发挥作用,提升基层司法职能机构的履职能力。

杨光:有了律师,法律才有了温度,才更有生命力的价值

三、市场性

因为律师的商业属性,使律师成为最具活力的因素。

社会上,经常因为律师可能赚钱,而天生对律师的职业有偏见,社会或司法机关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因为利益而代理的。

这真是一个对律师行业不好的也是不正确的看法,这是对律师商业属性的根本误解。

律师执业,关涉到公众的人生、财产和自由。不能因为律师执业有商事性质,就认为律师是商事群体。相反,正是因为这种商事性质,给了当事人一个合法的寻求权益救济的路径,这是社会公众的一种稳定器,是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防护帐或安全垫,是每一个人心灵的安慰剂;正是因为律师的这种商业属性,内在激励并约束律师从专业、从人性、从制度的角度,去审视每一个社会问题以及每一个代理案件。

杨光:有了律师,法律才有了温度,才更有生命力的价值

啄木鸟如果不是为了充饥果腹,绝对不会去钻洞找虫子。因此,正是律师的这种商业属性,其实质内涵正是社会属性以及公共属性的反映,律师执业的商业价值,蕴涵的正是公平与正义的价值。

有了律师这个在野法曹,法律才有了温度,才更有活的、才更有生命力的价值,才有了博弈的可能以及丰富多彩的生活,才更能够共同建立一个有人情、有常识、有良知、有见识的社会的诚信秩序,使这个社会多一些内心自省,少一些外在强制;多一些感恩之后的感念,少一些社会的戾气。

杨光:有了律师,法律才有了温度,才更有生命力的价值

比如在刑事领域,我一直在呼吁,在可能的情形下,减少羁押;在可能的情形下,减少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以人民为中心,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律师职业伦理很多时候是从律师代理的职能作用来阐释的。刑辩律师的职能作用主要包括:解除羁押,与家属沟通,安慰受害人,安抚嫌疑人。全部是围绕“人”的人格尊严以及自由。

再比如说,律师费转付制度,也是一种诉讼文化。这种诉讼文化的建立,不仅仅是改善了律师的职业生态,更是从市场的角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体现司法的核心价值。

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不再成为一个普遍的话题的时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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