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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不相信中介可以找律师吗,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谁承担返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2:19:21

导读: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大量资本进入到房地产行业,都想从快速上涨的房价中分一杯羹,楼市火热的市场行情带动了蓬勃的中介行业,中介方辛辛苦苦带客户看房,自掏腰包不说,有时可能还会遭遇客户无情的背叛,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跳单”。如果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瞒着中介方私下达成解约协议。在未与中介方解约的情形下,买卖双方转投其他中介方,就同一套房屋达成交易。此时,在前的中介方能否要求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呢?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在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约以后,因为卖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房转为私房取得产权,导致暂时无法过户,于是买卖双方故意瞒着中介方解约。在未与中介方解约的情形下,却转投其他中介方完成了房屋交易。该房屋未能在中介方处完成最终交易,是卖方和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造成,中介方无过错,故法院依法认定中介方居间成功,有权向买方收取佣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合同约定70%的佣金。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30日,经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居间介绍,被告倪文骏(买受方)与案外人宋某某(卖售方)签订了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太平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单》,约定就太平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倪文骏应向太平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5万元。

2019年3月18日,倪文骏与宋某某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双方约定:倪文骏与宋某某均不作违约,宋某某当场退还已收定金5万元给倪文骏。

2019年3月22日该公房取得产权,产权登记在宋某某名下。

2019年4月4日,经上海颂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倪文骏和宋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倪文骏以270万元的价款向宋某某购买系争房屋。2019年5月27日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倪文骏名下。

上海颂芳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9年9月3日向被告夫妇开具发票,确认收到房屋买卖佣金5万元。

倪文骏至今未向太平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5万元。

原告太平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四、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倪文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5,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民初70028号民事判决;(2020)沪01民终578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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