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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需要找律师吗,固始县抢井盖事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1:26:40
起初对“井盖被抢”不予立案,河南固始民警处置妥当吗?

据中央广电总台广播新闻综合频率中国之声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警方表示,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争议。涉事的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4日发布通报称,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警方起初“不予立案”的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村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起初对“井盖被抢”不予立案,河南固始民警处置妥当吗?

货车侧翻33吨井盖被搬,警方起初“不予立案”有问题吗?

一辆满载下水道井盖的半挂车在8月1日夜里,途经河南固始县状元桥附近发生侧翻。8月2日,货主报警称,33吨货物被附近村民哄抢,货主无法制止。记者在一段网络视频中看到,不少井盖散落在路边,有些已经破碎,几个村民正在井盖中挑拣,并使用三轮车、平板车等工具,搬抬井盖,对周围的阻止置之不理。

(你拉了几趟了?)

村民:“啥也没有了。”

(你搁那儿旁边藏那么大一堆呢,还没有嘛。)

村民:“人家不要的。”

(谁不要了,好东西能不要了。卸了吧,卸了吧,别拉着走了。)

货物承运人宋先生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报警后,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先做了笔录,但是之后又说不予立案:“昨天我去的时候,当时就报了110,110也去了,去的时候现场还有人开着车拉着走呢。然后把我带到派出所去做笔录,做了笔录以后说,要等领导回来安排。然后我今天早上又去询问进度,那个民警告诉我,你这个都不够成案件。”

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陈家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晚半挂车发生侧翻后,被交警拖走,井盖被堆到路边,无人看护,此事属于侵占,但够不上哄抢。

起初对“井盖被抢”不予立案,河南固始民警处置妥当吗?

“他这个够不上案件,为啥够不上案件呢?一个是他哄抢够不上,哄抢法律上规定必须是物品有人看护,那块儿有人在,当着面儿才算抢啊,是不是。一伙儿人把它抢走了,那叫哄抢,当着人的面,人制止不了,制止都制止不了,你把人东西抢了,那叫哄抢。其中有少量的完整的井盖,被人家村民拿走了,少量的它属于侵占。”

陈家文称,侵占属于自诉案件,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对于警方的这一解释,货物承运人宋先生并不满意:“33吨货基本上现在现场剩的有一吨左右,不到两吨,肯定不到两吨了。我说我差不多价值10万的东西被抢了,还不构成案件,那什么才构成案件?我的诉求就是警方帮我把货追回来。”

8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固始发布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8月3日上午,固始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也已专程赶赴固始进行督办。固始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追回了部分井盖。目前,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未尽到法定职责,村民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也在法律圈引起一定的讨论。实际上,在网络上通过新闻搜索不难发现,类似案例在全国各地都曾出现过。河北乔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乔峰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的确有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是村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或抢夺罪。

乔峰律师:“公民在报警后,由首个接警单位负责立案前的调查,也就是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工作阶段,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就本案已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的确有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是本案的确不构成抢劫或抢夺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就是这些村民个体所对应的涉嫌犯罪的数额无法确定。因为盗窃或者抢夺或者是抢劫,它都要有数额上的一个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在这起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应当以治安案件立案,对实施侵占行为的村民责令给予返还,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处理方式将起到引导示范作用

究竟该如何认定本案中村民的行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警方不应该未经过深入调查而简单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公安机关应该重视此类案件的处理在社会大众当中所起的引导示范作用。

岳屾山律师: “《刑法》的规定里,有一个聚众哄抢罪,但这个一般来讲的话是需要聚众,而且是得有人从中间来组织,然后张罗着大家一块去哄抢。哄抢的话等于说是无秩序的这种,就上去都给抢走了,一般的行为特征确实还是需要说得现场是有人看管的,不听劝阻的情况下,然后大家进行哄抢。那抢劫的话就明显的就要使用暴力的这种方式来进行哄抢。还有一个就是盗窃,盗窃罪的话是说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说他的财务就堆在路边了,没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财务是不是仍然属于是在财务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这个其实也是存在着争议的。

这个物品堆放在路边,那它还是一个有主物,那拿别人的有主物的这种行为,有可能是属于盗窃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占行为,所以说从这一点来讲的话,并不会排除说,这个里边存在着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所以说公安机关在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他应该做一些调查工作之后,再决定说这个事情构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构不构成一个治安案件,它是不是要来进行处理。如果说只是听当事人描述了之后,然后到现场勘察了之后,可能就因为涉及的人数更多,每人拿的东西又不多,他可能就直接来否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可能还是有一些不够严谨的。”

(原题为《固始警方对“井盖被抢,民警不立案”立案调查,民警处置妥当吗?》)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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