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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罗庄区人民法院
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罗庄区司法局
罗庄区信访局等
五部门联合下发通告
要求
坚决杜绝
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如有违犯
将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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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详情如下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
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通告如下:
一、各级司法及行政机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邮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上访;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人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较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信访人以尚未实际发生的问题为由,坚持越级上访的;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信访人拒绝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坚持越级走访或缠访、闹访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信访事项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执意坚持缠访、闹访或到敏感地区上访的;
(三)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扰乱秩序的;
(四)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以上访为名,在敏感地区或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违法上访、缠访、闹访;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九)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行上访;扬言或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塔吊、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及到敏感地区上访的,或者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及到敏感地区上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一)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及到敏感地区上访,或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二)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与境内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十五)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违法犯罪行为中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三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时期实施第三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在信访过程中,曾因实施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又再次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
(五)对于已经签订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协议书、承诺书、保证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三条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多个行业的就业等。公民要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罗庄区人民法院
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罗庄区司法局
罗庄区信访局
2019年8月12日
非法上访、缠访闹访
损人不利己
触碰法律红线,还可能
影响子女亲属
随着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此外,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1.公务员;2.法官;3.人民法院书记员;4.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人民监督员;7.警察;8.律师;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公证员;11.司法鉴定人员;12.外交人员;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行政执法人员;15.教师;16.幼儿园工作人员;17.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会计;20. 注册会计师;21.期货从业人员;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3.企业破产管理人;24.保险精算师;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6.保险营销员;27.拍卖师;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9.直销工作人员;30.专利代理人;31.证券从业人员;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3.导游;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7.注册建造师;38.注册安全工程师;39.注册测绘师;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42.锁具修理经营者;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44.保安;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46.土地估价师;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非法上访
是一条通往
监狱之路
案例一:罗庄区赵某某,因对法院判决不服,从2015年至2017年,先后采取拉横幅、呼喊、辱骂等方式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罗庄区人民监察院、临沂市人民政府、罗庄区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非正常上访50余次,干扰了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赵某某因长期缠访、闹访,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兰山区柳青街道村民曹某(男,58岁)在已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到北京、济南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和地区违法上访、缠访,企图通过制造影响,向当地党委政府施压索要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兰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三:兰山区方城镇村民吴某(男,43岁)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反映村干部问题调查、处理意见置之不理,以向党委政府索要8万元上访费用为目的,多次到北京、济南等地恶意上访、缠访,并唆使串联他人欲到北京敏感地区进行非访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2018年2月26日,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兰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四:兰山区白沙埠镇村民柏某(男,45岁)为将属于村集体的山林地占为己有,无事生非,挑头、蛊惑他人赴京进行非访活动,且在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串联、煽动他人到北京等地非访、制造影响,向地方党委政府索要钱物,企图达到个人私欲的目的。2018年2月27日,柏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兰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五:蒙阴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孙某某,从2011年开始反映村干部工作存在的问题,2017年6月,当地政府迫于信访工作压力给其支付了一定费用,孙某某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孙某某在索要钱财后,不遵守保证,继续到北京上访,并煽动、串联他人共同上访,给政府带来很大压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18年3月1日,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蒙阴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六:蒙阴县旧寨乡某村鞠某某,因反映村干部工作存在的问题,自2004年开始上访,2015年10月因到北京非法上访被治安警告。2018年2月23日,鞠某某继续到北京非法上访,期间先后多次到人社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进行闹访、缠访,共计逗留10余天,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18年3月7日,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蒙阴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七:薛某某,因多次越级信访、非访,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八: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马某某、刘某某等8人,为强揽工程,自2017年11月份以来多次无理越级信访,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2日均被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九:2016年,涞源县南屯镇胡家庄村周某某,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美驻华大使馆等重点、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其中两次带着年迈多病的母亲到北京上访,一度将母亲滞留在北京天安门和涞源县人民法院,企图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个人目的,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例十:2015年1月至3月期间,江苏丰县徐某以儿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安门等地,采取拉横幅、喊口号、贴大字报等方式非法上访,吸引群众围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十一:2008年至2015年,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刘某某以不服判决为由进京上访,曾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5年8月,刘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二: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自治县长坪乡贺某某与其家人因不服省、市、县有关鉴定部门对母亲白某某作出无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鉴定结论,拒不按照法定信访程序反映诉求,2009年至2015年期间,贺某某30多次进京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正常上访,并要挟当地政府给予经济赔偿148万余元。法院于2016年1月法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十三: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田某某,以要求分配安置房等理由进行上访,对当地政府信访等部门的多次调查答复不服,于2013年以来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及驻外使领馆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东港分局行政拘留8次,后田某某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7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十四:山东省蓬莱市刘某,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正常上访区域上访。2014年10月3日,刘某为引起更高领导重视其养老保险等上访事项,在天安门广场国旗杆附近抛洒100余份上访传单,引起多人围观捡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案例十五: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刘某某多次到政府机关和北京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公共场所滋事闹事。2016年1月20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
绝不要心存侥幸
肆意触犯法律底线
合理合法的诉求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
才能得到
合理合法的结果
无理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占不到半点便宜
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
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
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不当上访
或涉“十宗罪”
违法上访,或涉“十宗罪”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记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缠访、闹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方面,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不当上访,或涉“十宗罪”。
1.寻衅滋事罪
案例:内蒙古75岁的村民郭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郭某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批准将其逮捕。
说法:寻衅滋事罪是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表现形式为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提醒:对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正常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此罪轻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例:广西苏某等因其亲属被打伤,在未经申请的情况下,纠集百余村民来到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喊口号,公安干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游行队伍拒不听从劝阻,还追打民警和保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苏某等人拘役缓刑。
说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提醒:很多上访群众内心可能并没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这个概念,也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是属于集会、游行和示威了,虽然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进行并服从安排,否则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3.妨害公务罪
案例:湖南柳某因单位拖欠其工资,多次到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提醒:上访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上访人员和接访人员的身体冲突,这很容易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访人员必须克制。此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河南李某因其亲属上访期间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伙同马某等人为给政府施加压力,达到非法要求,到北京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说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
提醒:尽量不要聚众组织群体性上访,且在上访时要尽量避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实中经常出现在政府机关门前、医院等场所聚众闹访的情况,一旦影响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5.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案例:广西王某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排水沟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索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王某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说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物质损失或是造成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的行为。
提醒:此罪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并限定为国家机关。主要形式有聚众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案例:陕西何某为了向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客运站内罢运,致使客运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说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醒: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该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坏的是一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医疗秩序等。上访要尽量避免在车站、码头等场所,因为只要是聚众就难免会影响交通秩序,更易获罪。此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7.敲诈勒索罪
案例:辽宁井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索要百万金额,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说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语言或强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以及威胁的方式不问,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即可;要挟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提醒:近年来出现很多无理闹访者,以进京违法上访为要挟,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并要求给付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等无理要求,并以此为业,其实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数额不同轻则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诬告陷害罪
案例:江西吴某因不满检察院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检察长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取上访和信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说法: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
提醒:宪法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上访中切不可由于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了引起进一步重视或处于报复心理,凭空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构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9.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河北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积极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几种形式有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传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不需要任何后果,只要司法人员认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访切勿采取极端手段,可能你无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10. 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四川甄某以宅基地被非法占用为由,多次到政府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的都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提醒:个别上访人员为了泄愤或表达不满可能就会有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或是下意识而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几个钱,其实不然,对于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没有损失数额的要求。此罪,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再次提醒:
违法上访,触犯法律
失去自由,影响家人
违法犯罪信息永久记录
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
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
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多个行业的就业等
公民要有序信访
合理表达诉求
违法信访
扰乱社会秩序
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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