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上海静安区职务侵占罪律师,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10:20:06

□ 本报记者 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该批典型案例注重反映职务侵占犯罪特点,着眼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提炼检察履职经验。

全链条摧毁“保险黑产”犯罪团伙

中国S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上海保险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徐某乙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9人系现代部业务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S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徐某甲、朱某某从他处购买含保单号、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内容的1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诱骗退保后购买新保单,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业务员账号下,获取S公司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184.8万余元。同时,还查明刘某某、徐某丙等两个团伙(另案处理),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3个团伙共骗取S公司津贴800余万元,并造成S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3000余张,保单金额达1000余万元,部分投保人权益遭受侵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案对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等4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取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围绕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事实,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

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全面审查,梳理犯罪团伙人员架构,加大讯问力度,深挖漏犯漏案,发现徐某乙不仅与徐某甲共谋实施犯罪,还与其手下9名业务主任共同实施犯罪,提出追捕、追诉意见,并全部追捕追诉到案。发现S公司另一营业部也涉“保险黑产”犯罪,对涉案的刘某某犯罪团伙监督立案,先后立案5件25人,其中23人已判决。

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保险投保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后,对4名相关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推动行业治理。针对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核保险销售人员身份、投保人信息未加密等问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合规经营;同时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检察建议。此外,联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保险企业,开展系列普法讲座,为长三角地区的5万余名保险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直播培训。

【典型意义】

办案与监督并重,积极开展立案监督,推进侦查活动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会商研判提高针对性。依法追诉漏犯,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

刑事与公益诉讼业务实质性融合,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诉源治理,发挥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追回银行被侵占的巨额资金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调任贵州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后,发现业务系统存在漏洞。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当年4月,王某某利用漏洞及职务便利,在没有存入资金的情况下,伪造现金存款凭证,虚增聂某某等两人账户资金,将资金转移分7笔套取共59.34万元,其中49.99万元用于赌博。4月19日,王某某将款项归还。

同年6月,被告人再次用相同手段,利用4人账户套取银行资金135笔共1223.84万元,其中1203.79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6月25日,王某某销毁现金存款客户联,将银行联藏匿家中。次日,王某某向父亲讲明实情后逃匿至家中。明知其父亲向银行反映情况,王某某仍两次转账400万元至网络赌博平台。王某某被抓获后退赃58万余元。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不当,且认定自首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精准抗诉。思南县检察院提请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抗前审查,区分两次“空存实转”套取资金数额、偿还能力、主观上的不同,且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仅可认定为坦白。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重点引导逐条查清资金去向,要求公安机关打击赌博平台迅速追赃挽损。公安机关随即成立专班,冻结涉案账户37个、涉案款688.65万元。同时,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延伸检察职能,推动社会治理防范金融风险。铜仁市检察机关组织金融系统人员观摩庭审;分别向涉案银行、铜仁市银保监局制发检察建议;针对预防企业职务犯罪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剖析,为多家银行专题授课。

【典型意义】

积极抗诉,坚持应追尽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多种有效途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惩防“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

被告人常某某先后入职两家全国知名连锁饮品店所属民营企业,担任华北区运营经理并负责北京区域60余家门店的人事、财物管理。

2019年5月至案发,常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在多家店铺于非高峰时间段以结算系统故障为由,要求客户将消费款项扫码支付至常某某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款26万余元。2019年8月至案发,常某某借用8人身份证、银行卡办理5家门店入职手续,并指使各店长代打卡,常某某指定账户收到虚报、冒领薪酬共21万余元。2020年8月至案发,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门店设备向公司报损,挪运到亲戚的F饮品店经营使用,经鉴定设备为27923元。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常某某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共50万余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认定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并行,全面取证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该案属典型的“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案件,涉案账目数据多、单笔数额少、转账来源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确定区分收款时间、频次、金额的司法会计审计原则,从几万条记录中筛选出上千条疑似关联记录。检察机关主动向被害单位关键证人调研取证,确立了分层处理的原则,结合犯罪嫌疑人合理辩解,制定各方认可的电子数据筛选标准,确定犯罪数额。

检察机关经过细致的逻辑论证与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主动联系家属退赔。检察机关还发现,常某某多名下属“上行下效”挂空饷,金额未达入刑标准,遂引导侦查机关主动联系涉事人员退赔,取得追赃挽损实效。

检察机关全面发挥检察监督职责,助快消企业堵漏建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犯罪预防与法律监督双管齐下,引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

【典型意义】

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追赃挽损贯穿全过程,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感。

检察机关通过“调研、监督、落实、普法”四步监督工作法,帮助企业净化内部职场生态环境,将无序生长的企业拉回合规发展的道路。

本报北京5月5日讯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