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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帮忙是否可以廷长网货期限,网贷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17:26:27

上一期《律师带你躲过那些网贷的坑(一)》中我们讲到电子签名授权问题、预收服务费(砍头息)问题和捆绑销售问题,在这给没有看到《律师带你躲过那些网贷的坑(一)》朋友发个链接: 律师带你躲过那些网贷的坑(一)


上一期我们说到当(3)这个案件引起诉讼,法官或者网贷平台的委托律师会问你几个问题:

1.银行卡是不是某年某月某日交给你了?(有《接收银行卡的确认书》证明,你否认不了)

2.刷卡购物是不是某年某月某日(与签收《接收银行卡的确认书》是同一天,如果是没填的日期的《接收银行卡的确认书》则可能填写的交付时间比消费时间早,总之有POS刷卡记录,这个时间你否认不了)

3.银行卡交给你后是不是你在占用使用?(否认不了,你要不用你借钱干什么?)

4.这张卡购买的商品你是否收到并使用了?(一般人,基本不会否认,如果你辩称是赠品,对方律师会让你拿出证据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借八万,网贷平台赠送你价值两万的赠品?比一年的利息还高?估计没人会信。)

各位,如果不看前面的案情,或者不知道前面的案情,仅仅从这四个问题的回答来看,各位会怎么认定案件事实?为了更直观地呈现四个问题所搭建的案情,我把四个问题的答案连起来表述:

银行卡是我用的,刷卡消费的时间是在下午快下班时或者在交付银行卡之后。卡交付给我后,我一直占有并使用。刷卡消费的商品我确实收到了并且也使用了。(效果是不是不一样?)

那我们换个方式回答吧

1.银行卡是交给我了,但不是我办的卡,也不是我开的(激活的)卡。

2.该卡是我交给我后,我没有进行该笔刷卡消费。(如果POS有电子签名的,建议查询当时的签名并向法院举证)

3.是我在占有,但我将卡上的8万元取出后,便再没有使用过该卡。这个可使用来借钱和还钱的,请问谁会拿一张性质像房贷卡一样的银行卡去消费?

4.首先,这个不是商品,是赠品,而且是网贷平台赠送给我的。其次这个产品(或者赠品)我根本用不上(找一些不可能买高价产品的理由),所以也不存在使用的问题。

我把四个问题的回答连起来表述:

银行卡是在这个时间点给我了,但是给我的时候卡已经激活了,并且可能已经使用过了。因为该卡的性质特殊,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很少会有人把这张卡当成消费用卡。而且网贷平台说的这个商品,对我来说完全不适用,更不可能花高价去买。

第二个坑“预收服务费(砍头息)问题和捆绑销售问题”我们填完,接着讲第三个坑



律师带你躲过那些网贷的坑(二)

(三)关于本金和利率的上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那我们再进一步说,2020年8月20日(不含当日)之前的利率上限为年息24%或36%(后面会具体讲为什么是这两个数值),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之后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具体数值可在人民银行官网查询)。

那么不正规的网贷平台和小贷公司会这么老老实实地按这个上限操作吗?那么我给大家讲两个他们常用的套路

老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09月01日实施现已被修正)第二十六条 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2020年8月19日”之前产生的借款利息可以最多算到年利率36%,为什么这么说了?我还是举个例子:

二狗子2018年初向某不正规的网贷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公司)借款10万,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24%(2.4万元),手续费为出借本金的10%(一万元),逾期违约金为出借本金的10%(一万元)。2019年初借款期限届满,二狗子当时无力一次性偿还13.4万元借款本息。经二狗子与网贷公司协商,网贷公司同意二狗子展期(延期)半年还款,展期期间停止计息,但是要求二狗子支付包括逾期违约金,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同时为二狗子的私家车设立抵押权。(即半年后二狗子需一次性偿还14.4万元)

半年后二狗子依旧无法一次性拿出14.4万元,仅仅拿出了10万元。至此,网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签署的展期协议先息后本的偿付顺序,即按36%的上限计算,10万元被拆分成。3.6万元的利息和各类费用,6.4万元的本金。也就是说二狗子尚欠网贷公司3.6万元本金。同时以3.6万本金开始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为止[震惊]

以上是网贷公司遍地开花,职业放贷人横行的那个年代的惯用套路,如果遇到这种“高利贷”或者“套路贷”我们怎么化解危机了?


1.之前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计付方式是否合法,不合法地予以变更或者确认无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找律师做一个尽职调查,查询下出借人(自然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可能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无效那么约定的利率、服务费、违约金均不一定有效),出借人(主体是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侵犯公民个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如构成犯罪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你被认定为被害人,他们需要被害人谅解而得到轻判的话,那时候跟你谈,你有主动权。(这个操作的前提是要有律师等专业人士给你指导,不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律师带你躲过那些网贷的坑(二)

(四)催收问题

往往不正规的网贷公司催收也不正规,给你发个短信打个电话劝你还款,这还属于有良知的网贷公司,但是现实中,很多网贷公司甚至某些银行会把催收业务外包给专门的催收公司,这些公司的操作就很恶心了,尤其是几年前的校园贷!!

你遇到过你本人或者你的家人被人尾随吗?你遇到过催收公司找到你单位,然后在你单位大肆宣传你欠钱不还等情况吗?你接到过半夜给你打的催收电话吗?你家门口甚至单元楼的门口被贴过催收单吗?

这些问题我们来逐个破解:

如果发现有人尾随你或你的家人怎么办?

请立即报警并索要报案回执,即使不构成犯罪对于后期民事方面的起诉也是个有利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如果催收公司找到你单位,然后在你单位大肆宣传你欠钱不还等情况怎么办?

当场拍照/录像。并与上门催收的人进行交涉,询问以下问题并录音保存:

(1)催收人身份信息,受谁委托。并要求出示委托手续。(如拿不出来立即报警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等犯罪,如果拿得出来核实真实性无误后,明确告知出借人应通过诉讼解决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名誉权)行为,拒不停止的立即报警。)

(2)如果已影响到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的话立即报警(可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

如果半夜给你打的催收电话怎么办?

这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关机

如果你家门口甚至单元楼的门口被贴过催收单怎么办?

拍照取证,并且打电话录音讯问网贷公司是不是他们干的,如果是他们干的,这也是其侵犯名誉权的有利证据



如果您还想询问网贷里面的其他坑怎么避免,请在本文评论区留言,我会在下期统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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