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比较好的减刑缓刑找律师,缓刑减刑假释对比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09:10:38

缓刑

减刑

假释

适用条件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应当减刑: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考验期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 4、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漏罪未作判决而收监执行数罪并罚的,原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之内。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10年。 2、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起算

判决之日

1、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无期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3、管制、拘役、有期减刑的,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假释之日

后果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1、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3、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无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备注

1、应当遵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被宣告缓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

实际执行期限: 1、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不能少于13年。 3、被判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死缓,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应当遵守: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