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多年的辩护实践中,常常碰到当事人会问:“律师,警察问我知不知道陈某去上海是要干什么的,我该怎么说呀?”“律师,警察问我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回答?”
除了当事人,还有当事人家属,有的也会告诉律师:“律师, 你要教他怎么说。”
辩护律师能“教”当事人就某一事实“怎么说”吗?
回答肯定是“不能”,必须十分明确地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
首先,律师并未亲身经历当事人的经历,尤其是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到底“犯罪行为”是否为当事人所实施,如果是,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造成何种结果、还有何人在现场、与何人共同实施或者单独实施、当事人所起的作用如何,等等问题,只有亲历者才清楚,而且,要证明某一具体犯罪学行为的存在,甚至当事人是否主观明知等问题,都是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当当事人询问律师该如何回答时,我认为,最合适的答复只能是“如实回答”。
辩护律师没有理由教唆当事人说谎,更不能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君不见:一旦律师会见后当事人马上翻供的,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第一个要找的就是辩护律师。弄不好就会陷入《刑法》三百零六条的旋涡中,洗也洗不清。
第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工是:当事人对事实负责,辩护律师对法律负责。辩护律师可以给当事人以法律帮助,接受当事人咨询,回答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这是法律赋予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受委托后的义务;但是,教唆或者指使当事人歪曲事实,做虚假陈述,就不是辩护律师该做的了。这也是律师不该踩的红线。
第三,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关系,明确约定于《刑事委托合同》中,且辩护律师的行为要受到《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约束。辩护律师只能依约、依法办案,不可违法违约。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一再提出过分的要求,让辩护律师陷入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的,辩护律师应耐心说服当事人及其家属放弃不切实际的想法,否则就得断然拒绝,并解除合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只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积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可踩踏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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