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提前离职找律师去单位洽谈,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后又申请补偿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4 16:42:31

劳动的经济补偿金,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每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通常情况下,是指单位主动、合法辞退员工的时候,所给的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适用赔偿金,不适用补偿金)。比如:合同到期不续签。比如:协商一致解除。


本文首先讨论的是协商一致解除,即单位认为员工能力不足无法胜任,或者单位因为经营需要进行裁员。具体情形如下:

小李于2019年8月10日入职到北京某单位,劳动合同签的是3年,但在2021年7月时,即工作将近2年时,单位认为小李的能力不足,想辞退,找小李进行口头谈话。由于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与小李商量好了一次性补偿3个月工资。小李表示无异议。此时,双方可以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随即,让小李办理离职手续,让小李写辞职报告,写上“因个人原因离职“。注意:坑来了,刘律师提醒你:只要你写了因个人原因离职,如果将来单位不愿意支付这个劳动补偿金,就很难再主张回来了。为什么呢?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包括到期不续签的,或者协商一致解除的,指的都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解除的意愿。一旦写了因个人原因离职,就表示是员工主动离职了,那口头和单位谈的补偿金就得不到支持,如果公司否认谈话内容,且没有证据来支持,那再进行维权就相当困难了,补偿金很有可能就得不到支持。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也适用上面的规定。

综上,如果与单位已经协商好了补偿金,在写离职报告时,应该是注明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写错离职原因,就可能导致无法得到补偿。

劳动法系列4:口头说给补偿金,却让写个人原因离职,能签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