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盗窃罪能找律师吗,X某某涉嫌盗窃罪,经过莫丽冰律师积极辩护,中院发回重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4 16:07:45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X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莫丽冰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保持理智,保持沉着,保持探寻真实和公正的法律信仰。——庭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

一、案情简介

X某某因涉嫌,于2018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在罗湖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X某某家属委托莫丽冰律师为X某某辩护,莫律师前往罗湖看守所会见D某某,了解案情。经过阅卷和进行证据分析,在一审辩护的基础上,制定二审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经过审查证据,结合一审的辩护成果,莫律师认为X某某不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具体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第一,上诉人自羁押那天起,上诉人多次申请对《公证书》的“深圳市公证处”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本案没有对《公证书》的公章的真伪性进行司法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公证处的《情况说明》不能自证其公章的真实性,不能排除公证处公章和公证员签章是真实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上诉人主观上明知《公证书》是伪造的主观推定。

第二,原审法院用于推定上诉人主观上明知的证据——笔迹鉴定的《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检材书证《委托书》本身就是复印件,检材来源不明,鉴定程序违法,两份不同鉴定机构做出笔迹鉴定的结论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原审法院限制了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诉讼权利和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第三,原审法院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辩护人请求出示《公证书》及《委托书》原件的申请,没有保障上诉人的知情权,剥夺了上诉人对《公证书》及《委托书》原件进行辨认和质证的权利,限制了上诉人对《委托书》上的指纹和笔迹进行重新鉴定的权利,限制了上诉人要求对所有的书证上的“刘兰英”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权利,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第四,原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本人的笔迹鉴定的申请予以回应,并且机关没有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上的“刘某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限制了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也不能排除本案是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上诉人是的唯一结论,也不能得出上诉人实施了盗窃房子行为的唯一结论。

第五,本案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盗窃房屋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动机,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能力或方法或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被害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件复印件、按揭贷款的银行信息、房屋钥匙以及被害人夫妻二人在坐牢以及房屋空置的信息,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仅凭《公证书》和《委托书》上的指纹和签名,只能得出上诉人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嫌疑。

第六,被害人刘某某在法庭上拒绝如实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拒绝配合法庭的调查,并且被害人陈述和其亲哥哥刘某成的证言具有实质性的矛盾,加上证人刘某成经原审法院依法通知出庭而拒绝出庭作证,一审判决将证人刘某成的证言作为定案的证据属于程序违法,本案不能排除是被害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上诉人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是被害人刘某某因自身房屋管理不善导致房屋被亲人盗卖的合理怀疑。

四、辩护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用专业去服务好每一个案件,抓住一切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X某某涉嫌盗窃罪,经过莫丽冰律师积极辩护,中院发回重审

莫丽冰简介:

X某某涉嫌盗窃罪,经过莫丽冰律师积极辩护,中院发回重审

莫丽冰律师,广州市增城人(懂粤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1年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治安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数据合规管理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莫丽冰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判决结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