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律师能直接找110的报警出境记录吗,劳动维权时缺少证据怎么办?这个捷径该早知道,仲裁起诉帮了大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4 15:24:45

■点击右上角【关注】“劳动婚姻律师刘志汉”,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劳动婚姻律师刘志汉,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精心选择真实的案例,独特细致入微的分析,期待给您带来维权的希望★★

★发文目的★

▼当生活和工作一切平静如水时,我们都会无所多想,但一旦发生争议纠纷时,即使我们所说的事实都是真实的,但是缺少证据,对簿公堂时就要承担不利结果,但是有时候事情的证据又无法或难以收集,这时候我们怎么办?今天我们就此问题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给予一些实用方法的分享以供参考。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进入合肥律师刘志汉的主页关注,向合肥律师刘志汉咨询。


★案件概况★

▼杨某某系在赵某某手下的泥瓦工,在赵某某负责的某地凤凰城项目工地上班,该项目是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20年5月15日10时左右杨某某在工地干活时受伤。

▼当时工地的同事拔打120送医救治,并向110报警。在治疗休养期间杨某某于2020年7月7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结合120记录或者110报警记录等材料证明,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劳动维权时缺少证据怎么办?这个捷径该早知道,仲裁起诉帮了大忙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杨某某受伤,应属于他们单位应该承担责任的工伤,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杨某某在工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是根据哪些证据来认定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有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等,予以证明杨某某工地受伤事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皖1503行初17号

★实务分析★

当我们采用法律途径维权时,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缺少证据应该怎么办?

我们大多数人在单位上班后,都是想把自己工作干好,通常都不会想到,自己怎么会要以法律途径去解决争议纠纷时,这时候通常都不可能去准备什么证据,当然了在职或离职,大家都和和气气,当然是一件其乐融融的好事情,但是也有可能发生争议纠纷时,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怎么办呢?因此合肥律师刘志汉建议,为了保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平时就应该有证据意识,如果手里有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牌、工作服等,这些材料自己最好收集保管好,以备需要时用得上。

劳动维权时缺少证据怎么办?这个捷径该早知道,仲裁起诉帮了大忙


如果发生争议纠纷时,即使有上述证据还不够或者没有上述材料,譬如没有劳动合同,才入职上班几天,也没有到发工资的时间,没有工资条,就像有些案件那样,在包工头手下干活,在工地上受伤,工伤认定没有材料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人还躺在医院,同事也不愿意出来帮自己证明,这时候怎么办?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特别提醒,遇到这样情况,在自己还能说话时可以直接报警或叫同事在出事时尽快报警,伤得严重者伤者家属务必尽早报警,以便警方介入时,对事实真相予以记录固定,这时候报警记录就是决定劳动维权的关键性的证据。

就像前述案例中的杨某某,最终决定他受伤成功地被认定为工伤,及时报警取得的报警记录,证明了他的受伤在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摔伤事实,即使建设工程公司对其与杨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否定,也没有得到法院采信,公司向法院起诉,最终也没有得到支持,这样杨某某受伤的工伤待遇就有了保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