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19点,为期23天的庭审终于宣告结束。我拖着装满两个大行李箱的上百本案卷,走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满院子的警车已经处于待命状态,警笛声响彻深圳市区的上空,公安、特警、检察院、法院等各路人马整装待发,很快长长的一队警车载着40多名被告人渐行渐远。
短短几分钟后,周围已经空空荡荡,远处的警笛声也若有若无,周围变得格外的安静,仿佛刚刚发生的一切都是一场幻境。
一旁的同事见我出神,拍了拍我的肩膀,“任律师,终于结束了”。我这才回过神来,看向远方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白天开庭,晚上加班,周末都不停歇,连续高强度的庭审,我的身体多少也有些吃不消了。回过神来时,有种强烈地如释重负的感觉。
刚结束的这起案件是广东省“三打两建”时期的典型案例之一,也被称为深圳地区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涉黑案件。我和忠赢团队的另一名律师担任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而说到这起案件其中涉及的黑社会,就不得不提一下“沙井新义安”。
01.
深圳“沙井新义安”
如果大多数人不熟悉“沙井新义安”,但一定或多或少听闻过香港的黑社会组织“新义安”。
“新义安”又名潮州帮,因潮州古时隶属义安郡得名。该组织是香港最有经济实力也最负盛名的黑社会组织之一,其创始人是原国民党军统少将向前——戴笠的得意门生。
“沙井新义安”据说是“新义安”在深圳的又一个“堂口”。
根据起诉书和坊间相传的信息: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新义安”骨干成员陈锡波即受帮派指令潜入沙井发展成员,其侄子陈垚东逐渐成为沙井新义安的头号人物。
人称“龙哥”的陈垚东,在宝安区沙井镇一带组织力量,争勇斗狠,为非作恶,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黑恶势力,前后持续时间长达18年。
▲ 被告人陈垚东(龙哥)出庭受审
自1994年以来,“龙哥”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垄断了沙井的废品收购、煤气站、码头运输以及私设赌场、聚众赌博、贩卖毒品、倒卖土地等等。
通过这些生意,赚得第一桶金之后,“龙哥”开始经营餐厅、酒店、典当行生意和房地产行业。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门下马仔越来越多,马仔之间时常因为生意产生摩擦,有时候还内斗。
于是“龙哥”便搞起了划区而治,不同骨干负责不同的村,在各自的村里面做生意,不能“捞过界”。如果要到别的村里面做生意,得提前沟通。
还立下帮规:内部成员斗殴,砍一刀要赔三万,砍两刀赔六万。
小弟入会要封利是、敬茶、拜关公,内部各分支不得踩过界、不得内斗、不得涉毒、奖惩分明。
然而,“辉煌”了18年后,广东省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三打两建”(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专项行动。
“龙哥”也就此落网。
而我的当事人陈某某(为化名)涉案,也因为与“龙哥”的关系,被打上了“黑社会”骨干成员的标签。
02.
陈某某和他的马仔
起诉书指控的案情显示:陈某某,因为和“龙哥”的特殊交情,成为某个街道的霸主,手下也养了一批马仔。
收取保护费,是他们敛财的手段之一。
2002年2月,陈某某的马仔周某、“奶古”等人在某区某街道白某村某旅馆后面一家小店卖六合彩,因保护费问题与另一伙潮州人为首的黑恶势力发生矛盾。
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奶古”、“龙笼”,携带雷明登猎枪和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皇冠小轿车寻找被害人庄某某(其中一名参与的同案被告人指称作案车辆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
在某旅馆附近,被告人周某、李某某等人发现被害人庄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就用小车撞击该摩托车,周某则持雷鸣登猎枪向被害人庄某某射击,将其左手打伤,“奶古”、“龙笼”等人用砍刀将被害人庄某某背部、腹部等部位砍伤。之后被告人周某、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某某所受伤为轻伤。
▲ 集中抓捕时画面
2008年1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粤 XX 奔驰轿车沿环镇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某塑胶厂路段时,车头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并指使其马仔蒋某为其顶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某系该涉黑组织的领导者。经过律师辩护,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为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涉嫌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三个罪名。
03.
备受压力的辩护
2012年10月,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刻投入到陈某某的案件中,基本厘清案件事实后,我发现这起案件办理起来并不轻松。
结合当时的案件背景,广东省委决定开展这场轰轰烈烈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此案作为广东省“三打两建”时期的典型案例,被称为深圳地区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涉黑案件。案件上升到省委的重要决策,无疑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非一般的涉黑恶案件所能比的。
全案共有一百多名涉案人员被抓,即便经过分案处理,本案也包含了40余名被告人,涉及23项罪名,卷宗多达550册。庭审历时23天,法院周末和晚上亦加班开庭,最终一审判决书达50万字,共计800多页。
▲ 庭审时法院外面警戒
无论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还是办案的整体工作量,以及庭审时控辩双方激烈的交锋程度,都为辩护律师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然而,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连续三年之久的“扫黑除恶”风暴。截至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仍然在全国各地继续开展,只不过由运动式转为了常态化。
可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应当如何办理?永远都是刑辩律师们的重要“必修课”。
▲ 开庭中
从法律适用上来看,2012年至2013年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时主要参考的法律规定除了刑法和刑诉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在本案过后,最高法及两高一部又陆续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尽管,在时间轴上的不同时期阶段,司法实践对于认定是否构罪的门槛以及罪行轻重的标准会发生变化,但是,无论是对当时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还是对证据链条的考察分析,或是对庭审辩护的演绎发挥,都能够体现出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
辩护律师虽然不能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但是一场对抗而专业的认真辩护,确实可以影响法庭对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重新考量。
回到本案,我们团队投入了大量人力,经过仔细研读卷宗,在重重压力下,从堪称浩瀚繁杂的案件资料中,终于找到了其中的争议和辩护焦点:
1.有关陈某某涉黑犯罪的四大特征是否具备?其在案件中的行为表现是否达到“积极参与”的标准?
2.故意伤害案件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实陈某某具有向他人提供作案工具用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
3.交通肇事案件中陈某某到案后已全部认罪,争取从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法益获得较轻的量刑后果。
04.
辩护要点分析
在庭审中,我作为辩护律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陈某某涉嫌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名进行有针对性地辩护。
一、本案在认定陈某某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的问题上,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与各项法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实践中,对于直接接受组织者、领导者指挥、管理的第二层级人员,确定其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并不困难。但在本案中,因陈某某与案件的第一被告人陈某某属于同村邻居,结识时间较早,存在着一定的个人交情,导致其虽然在组织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并不大,却受到了多名组织成员的尊重。
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拨云见日,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当从陈某某在协助组织人员的调配上是否起到重要作用,是否参与了一定比例以上重罪名的犯罪活动,是否与组织形成了密切的经济联系等,评价陈某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要以陈某某在组织中的客观行为来衡量,而非仅凭部分同案人的主观称谓来认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为一般参与者。
二、在认定陈某某是否参与故意伤害一案的问题上,考验辩护人对涉案证据的梳理、查验、分析能力
在许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有的辩护人不是从案件事实出发、从证据突破,而是选择从构罪理论入手,在辩护策略方面追求面面俱到,针对一个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都要发表辩护意见。如此方案由于缺乏针对性甚至脱离案情本身实际,辩护效果往往并不如人意。
实际上,法庭对垒中,指控是处于防守的“立”,辩护是基于进攻的“破”。刑事案件对于指控来说,一个犯罪的构成需要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方能成立,而对于辩护而言,只要辩清其中一个要件无法认定,整个犯罪的构成就会彻底坍塌。
本案中,我们在对涉案证据进行分析与归纳后发现,案件的突破点在于难以证实陈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明知、希望、放任)。
故,在法庭质证与辩论过程中,我们集中火力攻击一点,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具有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伤害行为或者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工具的主观故意。案卷中仅有一名同案人指认陈某某知情并提供车辆,但其所称陈某某提供车辆的品牌和颜色,与案发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存在明显矛盾。
针对陈某某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结合相关证据着重发表了辩护意见,辅以在案卷中发现的证据冲突,实现了良好的出罪辩护效果。
三、关于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的量刑结果,则体现出了辩护人庭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庭之前,为体现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以及社会矛盾的完全化解,我们在陈某某已经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基础上,指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补签了相关文书。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认罪悔过,我们则举证提交了《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等扎实规范的证据,最终达成了从宽处罚的结果。
▲ 沙井新义安成员受审
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通常具备涉案人数众多、犯罪事实复杂、多个罪名交织、案卷材料庞杂、庭审时间过长等特点,对辩护人同时还可能带来较大的执业风险。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外,还应当掌握正确的办案方法和合理的辩护方式,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坚持“真辩、敢辩、善辩”,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当然,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合议庭秉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也是办好涉黑恶案件的重要前提。本案审理时,恰逢2012年新刑诉法已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司法解释对实施新法相关程序加以细化和明确。
一审法院为贯彻新法精神,主动召开庭前会议,协调公诉机关提前向辩护人提交质证顺序,庭审中根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时,为方便律师阅卷,广东高院专门在深圳中院设立办公室,指派专人逐个联系辩护人预约阅卷时间。为使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时能充分质证及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精心制订了庭审方案,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由此可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既离不开辩护律师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同时也依赖于办案机关对于案件程序公正的保障。
05.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交通肇事罪,排位由公诉机关指控时的第十二位被降至判决时的第二十一位,数罪并罚后刑期仅五年六个月。而起诉书指控的陈某某的两个马仔分别被判刑七年和十一年。
当庭宣判的时候,我从辩护席上望向陈某某,只见他的肩头微微耸动,我知道这个结果对他来说格外珍贵。
▲ 历时23天,终于宣判
清点我和团队律师办理的涉黑恶犯罪案件时,突然发现,无论是在辩护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本身影响方面,都十分可观。
除了本案,还包括指定深圳某区法院开庭的“三打两建”深圳首个案件曾某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案、深圳龙华区法院成立之后开审的第一个涉黑案件殷某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案、深圳市“扫黑除恶”第一大案“701专案”,还有被江西宜春列为涉黑大案的龚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案、被重庆某县列为“扫黑除恶”中恶势力典型案件的黄某伟涉恶二审案。
另外,除了以上具有一定标志意义的涉黑涉恶案件之外,团队经办的一般性涉黑案件还有10多件。甚至,截止本文发稿时,正在河南进行激烈辩护的商丘“三潘涉黑案”,团队的林广军律师作为全案11名被告人中的第六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正鏖战其中。
后来,我在与同行的交流中经常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难吗?
尽管,越来越多的律师同仁对于涉黑恶案件的辩护,唯恐避之不及,但在我看来“越是喧嚣,越是孤独;越是寂寞,越是丰富”。辩护的价值,除了力争取得理想的判决结果之外,还在于陪伴当事人走过人生的至暗时刻。
不论案情多复杂,背景多高压,作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不就是要有能力、有勇气穿越这层层荆棘吗?
作者丨d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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