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本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律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七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阶段起始和终止时间通报的依据、法律服务工作内容、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承办法律服务时,下列时间属于律师计时收费的有效工作时间:
(一)承办律师应委托人要求进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二)承办律师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构要求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三)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及要求、解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与委托人研究交换对委托事项的看法、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等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四)承办律师查阅有关资料、法规、研讨委托事项的时间;
(五)承办律师围绕委托事项进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耗费的时间;
(六)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后,律师事务所因工作需要为承办律师指派的辅助人员的工作时间;
(七)承办法律服务时,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按各自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时间单独累计计算有效工作时间;
(八)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可以比照计入有效工作时间收取律师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再审的各类案件以及下列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该类案件按照皖价服【2016】13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依法提供诉讼代理(含仲裁代理)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8000~2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件收费;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能低于同档次收费比例的60%。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除去律师办案时的成本支出,在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10%-30%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3.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2.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8000~2000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10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上述(一)(二)(三)类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标准为800元~6000元/有效工作小时。承办法律服务时,计时收费清单中的有效工作时间以每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时单位,记为0.1小时,不足6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减半计时。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经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5倍收费: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本所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参照下列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常年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费根据聘请单位的级别、规模、注册资本、所涉法律事务的多少、所指派律师的职称、资历、知名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A类:25000-40000元/年
服务内容:
1、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2、对客户业务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3、审核重要法律文件,拟定常用制式合同等;
4、参与重大商务谈判等活动;
5、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需要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的,应按收费标准另行计算代理费用,但可以协商优惠;
B类:40000-70000元/年
服务内容:
1、A类服务内容1、2、3、4四项;
2、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律师见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3、信用调查,对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资格、工商登记、法律地位、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4、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代理总计标的在20万元以内、开庭在二次以内的诉讼、仲裁案件;
C类:70000-100000元/年
服务内容:
1、B类服务内容1、2、3三项;
2、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及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代理总计标的在100万元以内、开庭在五次以内的诉讼、仲裁案件;
3、重大法律事务律师团队服务。
D类: 100000元以上/年
服务内容:
1、C类服务内容1、3两项;
2、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代理总计标的在300万元以内、开庭在八次以内的诉讼、仲裁案件。
备注:
1、代理不含上述免费案件的诉讼、仲裁等案件另行收费,可适当优惠(优惠30%)并优先办理;
2、客户有特殊服务要求的,另行协商收费。
(二)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1、担任股票发行上市(含增发)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股票发行后募集资金量的1%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00元。配股发行的,适当优惠收费。
2、为企业改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按企业改制所涉及资产总额的0.2-0.5%收费,但最低不少于80000元。
(三)其他法律服务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后,又为聘请单位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及参加重大项目谈判活动的,由双方参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协商收费,并签订相应协议。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0元/件;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10000-60000元/件;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合同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3%
10万元以上—100 万元部分 2—2.5%
1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部分 1.5—2%
1000万以上部分 1%
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三章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条款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章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本所律师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一条 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所律师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本所律师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本所律师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本所律师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本所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所律师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六条 本所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所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安徽省和本所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所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所律师收费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有合理正当理由需低于上述标准的,需书面陈述理由报请主任和副主任合伙人批准后方可。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本所律师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 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所律师在服务收费中违反本办法的,本所视不同情节按照本所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本所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有困难的,本所律师应申请本所执行合伙人协助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合肥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执行,本所的分所律师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办法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二0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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