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罚款的律师,找罚款的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4 04:28:42


撰文 | 本刊记者 李慧琪

编辑 | 谌彦辉


一些法官受贿案相继公布于众,背后却牵扯出大批律师行贿案情。这些律师很多在律协任职,或曾任法官。他们和受贿法官是怎样的共生关系,律师行贿背后或许另有隐情?

64名律师行贿3名法官,律师行贿案频发该不该追责?办案人员:若对行贿人过于严厉,很难去检举腐败官员

济南中院三位法官受贿案中,64名律师涉嫌行贿;海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案中,18名律师涉嫌行贿。今年以来,一些法官受贿案相继公布于众,背后却牵扯出大批律师行贿案情。

这些律师很多在律协任职,或曾任法官。他们和受贿法官是怎样的共生关系,律师行贿背后或许另有隐情?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两个《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健全了禁止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工作机制,完善了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制度机制。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年初开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全国范围内自下而上进行。此次整顿中,“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五部委再次提出。长期以来,打击腐败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目前相关涉案行贿律师是否被追责,被处罚,又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北京律师行贿被追刑责

近日,北京律师吕凤刚行贿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曝光。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认定,吕凤刚为使其代理案件获得有利处理,请托时任市高院法警吕某(已判决)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6月至10月间在市高院法警备勤室,先后两次以现金形式给予吕某共计20万元。

2020年10月1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吕凤刚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吕凤刚因犯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该律师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搜索不到此行贿案的相关文书。另外,吕某受贿案的判决书也未公开。

被曝光的裁定书上显示,吕凤刚,1969年12月生人,户籍地为山东临沂市。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上查询发现,名为“吕凤刚”的律师仅有一名,目前执业单位为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

2014年,他曾正式成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主要领域是民商类案件,包括婚姻、继承、房地产、拆迁等。

64名律师行贿3名法官,律师行贿案频发该不该追责?办案人员:若对行贿人过于严厉,很难去检举腐败官员

2018年12月2日,成都,四川省律师协会的律师代表进行集体宣誓。(CNSPhoto图)

从2006年开始,吕凤刚在多个地方卫视的生活类节目中担任法律嘉宾,参加过数百期节目,其中知名度较高的是北京卫视生活频道《生活广角》,受众主要是老年人,被保姆骗钱、如何处理房产、如何计算赡养费等,这是他经常解答的话题。

曾有记者采访他时看到,吕凤刚办公室的三面墙上,密密麻麻挂了近100面锦旗,都是观众给他的好评。他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做律师的前提是需要有社会责任感,有公正心……一开始做律师其实是很苦很枯燥的,而且处处都是考验,考验你的良知,你的忠诚……你是不是会为虎作伥?并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做律师。”

在二审终审裁定书上,法院这样写道,吕凤刚作为法律工作从业者,应当恪守职业规范,既要追求实体公正,更要尊重程序正义的价值。为了实现所代理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吕凤刚意图通过行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办案,为己方提供帮助、便利条件,其行为本身有悖公平、公正原则。

大规模律师行贿案发

律师行贿不止吕凤刚一人,今年济南中院三名法官受贿案更是牵扯出大规模律师行贿的案情,共有64名律师涉嫌行贿。

济南中院原副院长孙永一现年54岁,据判决书显示,1996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孙永一任济南中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山东省平阴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49万余元。

14年间,孙永一共收受50人贿赂,其中24名行贿者是执业律师,另有5人是公司法务、法律顾问、商标专利代理人等法律工作者,贿赂金额共计近300万元。

此外,在2008年9月至2020年4月,济南中院法官乔绪晓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2万余元。在2005年6月至2020年4月,戴伍建法官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7.4万余元。

根据判决书统计,乔绪晓共收受24名律师贿赂,戴伍建共收受16名律师贿赂。在行贿律师中,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行贿金额最高,并在三起法官受贿案中都有他的身影。他先后11次输送给孙永一87万现金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共计90万元;先后25次向乔绪晓行贿共计22.6万元;向戴伍建行贿共计10万元。

这些行贿律师的身份也值得关注,他们在山东律师界位高权重。比如李建新除了担任律所主任之外,还担任济南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主任等多项职务。另外,他还是济南市政府第二届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据统计,像李建新一样的律所主任共有18位,他们大多在律协或其他社会组织任职。比如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金华,他担任着山东省律协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济南市律协顾问委员会主任、济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2000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他向孙永一行贿共计16.7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一家律所出现多名律师共同行贿的现象。比如,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有三名律师栾涛、马斌、王明华都曾送钱给孙永一,以求在案件办理等方面获得帮助。

此外,也有多名行贿律师此前是济南中院法官,还有人在大学法学院任教。比如王明华在200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就职于济南中院,任民二庭副庭长;2015年6月至今,就职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师、副教授,同时任兼职律师。

总体来看,三位受贿法官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协助案件办理、干预过问案件、介绍案源等,也有律师为一些企业居间请托。比如,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请托孙永一,在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随后,孙永一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转送的10万元。

64名律师行贿3名法官,律师行贿案频发该不该追责?办案人员:若对行贿人过于严厉,很难去检举腐败官员

2020年12月3日,浙江湖州,一名法官为学生们宣讲宪法。(@视觉中国 图)

法官与律师互相勾兑,这一问题早在海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案中浮出水面。2019年5月,张家慧被多人举报后落马。当时有举报人称,张家慧“身家至少200亿”,是“中国法院系统史上最富有的法官”。

她被查后,其与丈夫刘远生构建的财富帝国也被媒体起底。外界得以一窥其“致富经”。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张家慧犯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获刑1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37名向张家慧行贿的人中有18名律师。他们行贿的金额超过2000万,其中2人为海南省政协委员,5人在海南省律师协会任职。行贿律师中有2人是海南省律协副会长,行贿名单公开后其职务均被免除。

他们该不该被追责?

同张家慧案一样,上述受贿法官均已被追刑责。2021年6月8日,孙永一被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2月8日,乔绪晓案和戴伍建案公开宣判,判决已生效。二人均犯受贿罪,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济南市司法局和济南律协的公示信息,目前还没有相关涉案行贿律师被处罚。三起案件曝光后,行贿律师是否被追责一度成为舆论热点。

有学者认为,律师行贿没有被追究刑责,可能存在几种情形:一是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不构成行贿罪;二是犯行贿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处罚;三是数额不够或者有从轻、减轻、免除的情节。

最高法院原法官黄应生曾撰文表示,“中国是人情社会,有特殊国情,常有遇事找关系的做法,律师行贿法官,不一定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是更希望其公正判案。”

对此,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表示,“这种灰色地带确实存在,律师可能只是受委托。如果不能完全赞同当事人的做法,很可能这个业务就做不了。其间的情况可能是很复杂的,但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要零容忍,否则律师的底线从何谈起。”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曾对行贿事实予以否认。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孙永一在济南力诺集团公司食堂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转送的10万元。

但陈静表示,判决书上所述案件并非她代理,而是有朋友找她帮忙,她作为专业人士帮着分析了一下。对于转送10万元,陈静予以否认,她称自己并未因该案去找过孙永一,也并不知道这10万块的存在。本刊再次致电陈静追问进展,她拒绝了采访。

孙永一案中,另外两名律师也对行贿事实予以否认。针对这样的情况,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律师曾撰文表示,可能有被认定“行贿”的律师蒙冤,所谓“被行贿”即所谓行贿者与受贿者其实并不存在贿赂行为,只是不得不“配合有关机关办案”。

“某个律师和某个法官平时比较熟,或者工作接触比较多,或者某个律师的案子在某个法官手里比较多。那么当法官出事的时候,必然会对这个律师展开一定的调查。”杨学林认为,律师都是用证据说话,那就用其他证据来推翻这个判决。

他强调,只要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没有被推翻之前,对于认定行贿的这些人,起码在司法局或者律协必须要给予一定的追责处罚。

刑法对行贿罪有明确规定,此外,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五)项则明确了定罪的起点,行贿数额一万以上三万以下,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律师行贿行为,《律师法》和律师协会也有相应处分规则。比如,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行贿一起查”

“目前的情况也和长期以来普遍行贿得不到处理有关。”山东一位资深刑辩律师认为,打击腐败一直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纪委负责人表示,“有时候为了突破案件,对于行贿人会给予一些政策,如果双方都同样对待的话,那案子就无解了。”他说,因为职务犯罪比较隐蔽,如果没有行贿人的配合,案件查办会很困难。

他还表示,如果对行贿者查得过于严厉,他们就很难去检举腐败官员,这也是纪委监委办案时左右为难的顾虑所在。

如何防止此类事情发生?杨学林认为,在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防止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情况的发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律师行贿的意图,整体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实际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划定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底线红线。

但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问题依然突出。11月2日,据《法治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两个《意见》答记者问中指出,目前存在律师“围猎”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案源、主动“权力寻租”,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为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等现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组成联合调研组,到全国10个省(市)开展了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手段更加多样,利益输送的形式更加隐蔽,线索发现难、问题界定难、有效查处难。

2020年7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自2021年起自下而上逐级在全国政法系统铺开,2月底到6月底为县、市阶段,8月到10月底为省级和中央阶段。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任务。

在这次整顿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再次被提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一位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行贿者违法犯罪的成本还是太低,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受贿行贿一起查”可能会让侦破难度加大,双方达成攻守同盟的可能性也更大。但是,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加持下,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手段变多,也利于侦破行贿受贿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vista看天下】所有,今日头条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