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厦门遇到难题找律师,厦门海沧法律援助中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4 03:42:29

上千人签约“AI+家庭律师”

海沧市民可获得免费便捷的法律服务

东南网4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毅彬 通讯员 苏小芳)4月15日,厦门海沧区司法局推出了“AI+家庭律师”法律服务小程序,面向在海沧定居或工作的市民,提供免费便捷的“家庭律师”服务,此举为全国首创。记者从海沧区司法局获悉,自小程序上线以来,短短十余天时间,就有上千人签约,咨询数超百次。

据了解,市民咨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法律领域。连日来,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景社区的法律顾问涂志文律师,在“AI+家庭律师”小程序中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他都一一耐心解答。

近日,市民钟先生因“带薪年假”问题与公司产生分歧,连离职也起了纠纷,涂律师对这一案例进行了详细解析。

案例

休年假未主动提出,公司不予补贴

市民钟先生是海沧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架构工程师,在这家公司工作了3年多,凭借自身实力成为了骨干。然而不久前,因休年假的问题他与公司产生分歧。钟先生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4月20日到期。“公司规定,满一年的员工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是我真的是太忙了,根本没时间休年假。”

他说,他领的是年薪,平时的工资条只体现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基本不会细看,“前不久我无意中看到去年一整年的工资清单,就仔细看了一下,才发现自己的带薪年休假没有补贴。按理说应该补贴我两年”。

钟先生找到财务核实,却被告知,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我们平时都那么忙,谁还记得当时的员工手册怎么规定?何况一年休一次也正常,没休就应该补贴。”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他只好“认了”,“手册规定是带薪年休假按照上一年个人平均工资来补贴,我两年没休本来可以拿到5000多元,就这样没了,很不合理”。

他“赌气”辞职,公司却不开离职证明

今年3月底,临近合同到期,钟先生萌生了去意,他向领导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告知一个月后将离职,公司同意了。然而合同到期后,他前往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遇到麻烦。公司向他表明,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才能开具离职证明以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让他难以接受。

其实在他离职前,已应聘上某大型网络公司,“我们原先的合同里没有竞业限制的条款,现在他们觉得我掌握了资源,担心我跟他们产生竞争,想让我在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类似的竞争性业务。”他坦言,不是不能签,是不愿意这样被对待。

然而,若是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他就无法入职新公司。原公司这样的要求让他气愤,“难不成要闹上仲裁委?”那天,看到“家庭律师”上线后,他赶忙签约咨询。

律师分析

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法相悖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涂志文律师对他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析。

首先,钟先生在职期间未休的年休假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补偿?涂律师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对符合规定的员工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钟先生未休年休假,但非因个人原因,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仍应支付相应补偿。

因此,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其次,公司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为条件,才能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行为是否合法?

涂律师分析,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互联网公司不依法开具相关证明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事实并导致其经济损失,可要求互联网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加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障碍并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须依法赔偿。此外,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双方认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或事后补充约定,而不能成为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事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