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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宜春市找一个好一点的律师,农村田地女儿外嫁户口未迁有份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4 03:04:07

户籍还在本村的“外嫁女”是否能获得村里的分地资格?这是曾丽频过去两年遇到的困扰。

曾丽频是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村民,2015年与另一村村民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当地村委会小组以“不符合传统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

曾丽频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其请求。

澎湃新闻采访发现,“外嫁女”是否具备农村分地资格,在法学界也存在分歧。

“该走的程序我们会去走,到现在我们也只能往前。” 曾丽频说。

农田调整,“外嫁女”未获分地

曾丽频1984年出生,婚前常年在外务工;2015她年结婚,丈夫为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千担堝组居民。

曾丽频介绍,婚后他们夫妻二人在宜春市区与株潭镇两地务工租住,为方便赡养父母,曾丽频的户口未迁出后槎村曾家组。曾丽频的两个孩子分别于2016年、2017年出生,户籍跟着她。常年在家照顾两个孩子,曾丽频没有正式工作。

2018年5月,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曾家组将组上的耕地重新调整分配。讨论耕地调整事宜时,以不符合农村分田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耕地给户口落户在此地的曾丽频母子三人。

“曾家组这次参与分田的大约有122人,每人分得6分3厘田,按照这样算,总的耕地面积大概77亩左右。”曾丽频认为,自己在宜春市一直是租住,没有房产,算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至于其小孩,出生就随其落户在曾家组,也都享有同等权利。

“不只是她一家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全组都是这样的规定,嫁出去的女儿要把田地让出来,我们娶进来的可以分地。” 株潭镇后槎村村民委员会曾家组村民小组组长韩菊生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农田调整协议正式实施后,2018年6月17日,曾丽频向宜春市信访局反映情况,认为分田不公。

株潭镇政府答复曾丽频的信访材料中指出:“2018年5月28日晚,在后槎村两委的见证下,曾家组召开了户主大会,并形成了一份农田调整协议,协议内容经除您母亲外所有户主签字同意。”另一份答复称:“针对重新分田一事后槎村曾家小组组委会召开了几次村民大会讨论,一致认为你及小孩户口应该迁往楠木乡,虽然户口实际上仍在后槎村,但不符合农村一直以来分田地传统、习俗和标准,所以未予分配良田。”

韩菊生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全组共三十多户居民,百分之九十以上在该份协议上签字。

起诉村委,法院:不属行政案件,属民事争议

2018年11月30日,曾丽频再次找到宜春市市长专线办。关于曾丽频提出的“后槎村曾家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良田分配的会议决定,要求正式文件上传”的问题,株潭镇政府给出的答复是:“我镇不可能以红头文件形式上传,此为村民自治范围,镇政府无权干预。”

同时,株潭镇人民政府指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对于您反映的良田分配问题,镇人民政府只能进行协商调解,无强制命令后槎村曾家组更改决定的权力。”

多次信访未果,曾丽频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9年3月,曾丽频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认为曾丽频与两个孩子适用法律不同,需要分案审理,于4月12日裁定准予撤诉。

而后,曾丽频将该纠纷分为3个案件,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袁州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曾丽频不服裁定,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春中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同样认为该案“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补充 称“村委会不是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曾丽频说,2019年8月8日,她带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再次来到万载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未受理。4天后,曾丽频又来到株潭镇人民法庭,“株潭庭收了材料,但说要排到九月份才会立案。”

“外嫁女”有无分地资格? 专家说理:学界意见不一

作为“外嫁女”,即使户籍尚在本地,也仍然没有分地资格吗?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以前的土地承包法只是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全家迁入县级小城市也不得收回调整。2018年该法修订时,这一规定也删除了。哪怕举家迁入城市也不能收回土地,30年承包期的效力绝对强,除非承包户自愿交回。“她虽然外嫁,但户口还在村里,当然有资格分配土地了。”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则认为,“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要视各地情况而定,目前的法学界对于村里分地的问题,还属于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还存在争议。从实际情况考量,有的地方人多地少,嫁出去之后就不能参与分地了。

此类案件究竟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范围?出现了各级法院皆不受理的情况该如何解决?王才亮表示,这类案件从全国来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认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而不是民事或行政诉讼。很多地方以这个理由法院不受理,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求镇政府协调,或者到农业局去投诉,如果不解决,那就是行政诉讼的范围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外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论从未停止。

广西南宁一女村民在村中曾经享有0.29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婚后户籍未变的情况下,村里以其已经是“外嫁女”要求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该村民不服起诉至法院。

2018年5月21日南宁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决书中支持了“外嫁女”拥有土地分配的资格。判决书中称,法律对于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缔结婚姻关系的女性成员,即“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判决书中引用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历经多次信访、诉讼,“外嫁女”曾丽频能否分得土地仍未有定论,“该走的程序我们会去走,到现在我们也只能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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