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衡水找工伤律师找哪家,工伤赔偿要掌握重要时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4 01:16:58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自成立以来,积极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提醒劳动者,遇到工伤赔偿案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7日8时许,刘元(化名)在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地因早餐费与工友王涛(化名)发生争执,王涛的表弟吴宇(化名)听说此事后,从八楼来到九楼,在双方僵持对骂时,吴宇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方猛击刘元头部一下后逃离现场。刘元被送往医院救治,因头部钝性外力作用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被害人刘元家中有一双年迈父母和一双儿女尚需抚养,家境十分困难,在与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刘元一家共5人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

经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工作站立即指派赵佳、王卫国、吴航、王一清和夏冬5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对犯罪嫌疑人吴宇之前的刑事审判中,被害人家属已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是作为被害人刘元的用人单位,本身存在管理过错却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主要是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承办律师认真阅读了案卷,进行了相关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被害人刘元及加害人吴宇曾是被告的员工,尽管是由于个人原因进行斗殴酿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却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因此建筑公司无法推脱自身存在管理失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建筑公司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阻止发生,事后又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刘元的死亡,因此建筑公司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另外,建筑公司在刘元受伤期间的不出现,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医治,被搁置医院长达12个时间无法得到医治,致使其重伤死亡,建筑公司就损失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前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否认与刘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公司没有与刘元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他们已经将工程的土建劳务发包给了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且刘元的死亡是与他人斗殴造成,侵害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家属赔偿金,其单位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劳务公司也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他们是将工程层层分包,刘元所负责的工程已经承包给了名叫韩某的人,他们并不认识被害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尽管建筑公司极力推卸责任,有政府文件的明文规定,再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细心取证,查明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甚至办公电话都是与建筑公司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有明文规定,但有些用人单位明知违法也要这么做,因为这样可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而不用负责。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否认了劳动关系就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的时间最长要1年,最短需要2个月。本案因为建筑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已死亡想要查清劳动关系的归属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建筑公司和某劳务公司答辩就可以认定某劳务公司与刘元有劳动关系。为了少走弯路使受援人尽快地拿到赔偿,承办律师列某劳务公司为第一被告、建筑公司为第二被告,这样就不用再去确认劳动关系了。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也认定了刘元与某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由被告某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时某劳务公司执行全部赔偿款。

承办结果

经过工作站法律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某劳务公司与刘元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其管理范围内未能够防止及制止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30%的赔偿为宜。2012年4月2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如下:被告某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081.18元,死亡赔偿金37424.64元,丧葬费4409.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151.54元,合计65067.2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一方及时地得到了赔偿款。

简要点评

在企业用工中,常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以本企业已将某某工程分包他人,员工是他人所招与自己无关为由,而拒绝给予员工赔偿,或者企业自己出资设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后向自己派遣工人。本案中,劳务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韩某,显然韩某是个人,不是企业,双方的分包违法,因此劳务公司应承担责任。

由于近年来工伤案件迅速增长,律师提醒当事人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这样如果一旦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务工人员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仍有不少打工者只知道埋头干活,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大多数劳务工均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权益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来源: 劳动新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