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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找继承纠纷律师电话咨询,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23:42:08

案例:彤彤的奶奶去世了,遗嘱写明房子由彤彤继承。彤彤父母一家和彤彤姑姑一家就谁来管理遗产争论不休。那么,不能协商一致时,到底该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不能协商一致时,到底该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他们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来指定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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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对于有多个遗嘱执行人或者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对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如何处理呢?《民法典》第1146条指明,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到本案中,彤彤、彤彤的父亲和姑姑都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遗产管理人。

尽快确定遗产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管理职责,是尽快完成遗产分配的前提条件。遗产管理人须依《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遗产中有大量高价值动产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遗产管理人要负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责任重大。

律师提示

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遗产价值又颇高的,利害关系人宜尽快提起确定遗产管理人之诉,以防遗产毁损、灭失等,影响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权益。

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也要考虑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所选任的人有无相应的能力、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等。如果当事人希望自己中意的人选被指定,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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