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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庭找律师麻烦,出法庭找律师麻烦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16:53:21


庭审手记(十)||“看着法庭回答问题,不要看律师”

庭审手记(十)||“看着法庭回答问题,不要看律师”

笔者按:

庭审,就是一场揭露谎言的比赛。

法官居中审理,指挥得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发问权,事实真相才会展现于法庭之上。

法官的仪表、举动代表着法律的威严。法官在判案中公正无私的形象,有利于培育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法官队伍守住了法律和良知的底线,那就守住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之门。

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经过两次法庭调查,法院确定正式开庭日期,主审法官根据我方的要求责令王某本人亲自出庭。

这次开庭,王某本人到庭了!意料之中,也是我方争取的结果。在法庭调查中,主审法官就对案件基本情况向王某进行核实。

主审法官:被告,本案合同、借据、保证合同等签订的时间是不是2013年12月2日。

李:是的。

主审法官:原告,你是不是山东某典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之前是,现在已经不是,在2015年5月份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主审法官:原告,陈述本案借款合同、借据的形成经过。

王某:款项是甲公司魏某与李甲对甲公司进行的公司买卖,我与魏某、李甲均系好朋友,当时牵扯涉案款项,李甲与魏某存在公司买卖,相互之间不信任,故找我借款。我向甲公司借款再出借给李甲----魏某在出具借据前告诉我往指定账户打款,具体魏某以何种方式告诉我的,我记不清了----在办理完手续后的2、3天内我知道打给了乙公司的哪个账户,当时是由谁和我说的,我记不清了。说明:因为涉案借款是李某用于偿还乙公司的账。

在王某回答法官的询问时,其代理人意识到回答的问题对其不利,想进行纠正时。

这时,我及时要求法官予以制止。

法官告诉王某要看着法庭回答问题,不要看律师,并对原告的代理人进行警告。

由于其律师的抢答和诱导,当原告回答“在办理完手续后的2、3天内我知道打给了乙公司的哪个账户,当时是由谁和我说的,我记不清了。”,意识到与前面的陈述相矛盾时。

这时,王某要求书记员更正,法官予以拒绝,非常严肃的告诉他:“如书记员书写错误,可以调取录像核对。”

法官就像足球上的裁判,在比赛过程中公正地处理相关问题,才能确保比赛结果的公平公正。作为律师在庭审中,特别是在中国当前司法环境下,能够遇到这样公正的法官,十分难得。

当法官询问完毕后,询问双方对本案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这时我主动要求进行发问,得到主审法官的允许。

事实上,法官询问完后,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但并不是说我方的发问没有必要,应当从律师的角度进一步发问,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楚,帮助法官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这个舞台,法官只是一个裁判,真正的出彩的应该是双方的律师。

马:账户是由谁提供的,你称是魏某,你能否明确说明魏某是以何种方式提供的。

王:记不清了。

马:在签订合同时,账户是不是你向张某提供的。

王:是的。

马:你称魏某告诉你账户,你却记不清是何种方式提供的,你是如何告诉张某账户的。

王:在办理手续前,李甲与魏某已经沟通好了且财务也已经沟通好了。

针对账户是谁提供的问题,王某在回答时出现两个版本,一是说魏某提供的,却说不出以何种方式提供;二、李甲与魏某沟通好了且财务也已经沟通好了:显然相互矛盾。根据生活常识,一般人很难记住银行账户,特别是一个企业老板。正是抓住银行账户这个关键事实,步步紧逼,环环相扣,突破王某的心理防线。

马:当时有无商量分几次发放借款。

王:要看甲公司的资金,款项是我向甲公司的借款。

马:你称资金需要看甲公司的资金状况,在签订合同时能否确定甲公司分几笔打给乙公司。

王:不能确定,需要看甲公司的资金状况。

马:在借款合同上明确书写的款项发放时间及金额是什么时间形成的。

王:一次性形成的。

马:2013年12月4日一笔,2013年12月5日两笔,时间和金额是由谁提供的。

王:甲公司财务。

马:你称发放借款需要看甲公司财务,在签订合同时你有无与甲公司财务沟通。

王:签订完手续后打的款项。

甲公司财务状况,又是揭露案件事实的关键性情节。王某、李某还是其他人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不可能预先得知的,特别是分几次打款和金额,更不能在签订合同时预测到。通过交叉询问,已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显然借款合同上三次发放借款的时间和金额是后来添加的。

在我国,法官承担发现事实真相和法律适用双重职责,是正义的化身,律师的发问只是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法官与律师的立场、观点、认知等是有差异的,律师的发问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种对抗机制帮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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