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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犯了罪的人还要找律师,律师为什么要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为单位犯罪行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09:35:45

李某某在设立的陕西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办事处后,以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理由,采取发传单、打广告以及亲戚朋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公众存款286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的利息。后来事情败露,李某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故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最后,法院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李某某被判入刑。(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为什么要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为单位犯罪?

@民间法堂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未经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即非法性;2.通过公开的形式吸收资金,即公开性;3.许诺高额利息等回报,即利诱性;4.通过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吸收资金,具有社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单位。

就本案而言,李某某通过发传单、打广告以及亲戚朋友间口口相传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支付高额的利息,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条件。

二、辩护律师为什么要将本案辩护为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坚持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列外,无论是“双罚制”还是“单罚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判处刑罚。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由于单位承担了一部分处罚,那么对纯粹的个人犯罪就会减少一部分处罚。这就是为什么辩护律师要要将本案辩护成单位犯罪,其实就是想在量刑的时候,减轻李某某的处罚。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单位犯罪的起刑点通常较高,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单位犯罪通常有较高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本案中,李某某非法吸收资金的金额是286万元,如果被认定为个人犯罪,那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那就不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对李某某的量刑更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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