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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09:34:10

金融界1月4日消息 1.3亿骗贷大案,两家银行相继被骗,案犯马某伙同多人借用大同煤矿集团(简称“同煤集团”)办公室,冒充同煤集团高管,虚构对同煤的营收账款,成功实现巨额骗贷。

然而,挑战法律的底线也必然遭到法律的制裁,马某最终被判无期徒刑,退赔1.17亿元,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久益中矿久益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久益公司”)名义,采取伪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冒充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同煤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虚构久益公司对同煤集团存在应收账款等事实,先后骗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简称“广发京广支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包商深圳分行”)贷款共计1.3亿元。贷款到期后,经被害单位多次催收,马某等人未归还贷款,畏罪潜逃。期间,马某等人以久益公司名义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手续费共计1000余万元。

被告人马某是如何骗过银行的考察人员,虚构双方的应收账款的呢?根据广发京广支行客户经理的证言,由该行行长介绍,2013年7月,久益公司执行董事提出想以与同煤集团马脊梁矿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广发银行贷款1亿元。当月,行长去了久益公司大同办事处,见到了董事长马某及法定代表人。第二天,久益公司法人带着行长到大同煤矿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二层副总经理办公室见了副总经理高某(根据证言,高某实为被告人马某的姐夫),高某认可同煤集团与久益公司的合作,后又在同煤集团公司总部22层的办公室见到了主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南某,而南某的真实身份则是被告人马某的“打工人”。9月,分行审查部副总经理、审查人、行长及证人又去了大同,与之前走的流程一样,见到的也都是同一个人。

一个月后,分行批了3000万的贷款额度,10月31日正式放款,并按照约定将款项打入久益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户,再转入上游供应商公司。到了2015年8月,分行没有审批续贷,同年10月、11月,银行两次到大同催还贷款,后马某等人相继关机,失去联系。11月底,行长等人再到同煤集团财务公司找人时,发现门牌没有了,而公司总经理则表示对之前的事情不知情,财务部的人表示没有和久益公司发生过业务,再之后同煤集团的人就说广发银行可能被骗了,高某不认识广发银行的人。

根据同煤集团的南某、高某的证言得知,二人均与被告人马某是熟识,所以在马某提出借办公室谈生意一事时,遂将生产技术部22层的一间办公室借出。因此,每当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要进行现场勘察时,马某就让手下把同煤集团马脊梁矿项目部的牌子换成久益公司,骗贷之事得以顺利进行。

包商深圳分行被骗贷过程如出一辙。

对于上述行为,马某的辩护人辩称,此案犯罪主体是单位,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其向银行提供的施工合同内容虽然虚假,但实际施工项目真实存在,取得贷款后全部用于矿上建设,因经营不善和煤炭市场不景气导致亏损严重不能还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包商银行的贷款已经过民事判决,不应当算入本案犯罪数额;其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可指控事实,主观恶性不大,且身体状况极差,请求法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不过法院均未予采纳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但如此,还被责令退赔广发京广支行2509万元,退赔包商深圳分行9143万元。

而因办公室被借用而卷入其中的大同煤矿集团早已变身,天眼查信息显示,2020年10月30日,大同煤矿集团、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晋能集团实施重组,整合而成晋能控股集团。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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