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针对两类人:(1)待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2)被起诉、待审判的被告人。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能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不具有社会危险的轻刑犯,或者是具有严重疾病并不能生活自理的人、怀孕或有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存在可能犯新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应当予以逮捕。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方式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被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其中,
(一)对保证人有以下要求:
(1)与本案无牵连,也即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如无辨识能力、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不能做保证人;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处于拘役、管制、服刑期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作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未成年人、无业、无家可归等,不能作为保证人。
(5)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并非不能被更换,如果保证人包庇被保证人,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未及时报告的,由县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且该罚款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存在异议,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申请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构成包庇罪、窝藏罪等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保证金有以下要求:
(1)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以人民币交纳,一次性缴纳缴纳至保证金专用账户;
(2)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包括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决定的作出。并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检察院、法院。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由决定机关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但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如果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金将被依法全部没收或部分没收;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存在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则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故意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被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被保证人将被司法机关释放,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除一般规定外,根据案件情况,司法机关还可以责令被保证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别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取保候审措施的变更、解除
取保候审措施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条件丧失,如保证人不具备保证条件,既可以变更保证人,也可以变更保证方式,如适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能提供新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到期前15天,执行机关应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其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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