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立案管辖的辩护,肯定大家第一个想法是“没有用”,对于违反法定管辖制度的侦查行为,律师几乎无能为力,所以律师基本不提管辖权问题。对于管辖问题,笔者也在网上进行了案例检索,查看是否有案例支持律师的辩护观点。
检索条件为“案由:刑事;全文:无权管辖、予以排除”,共发现七个案例,案例中律师对于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希望排除相应证据,但是法院并未采纳律师关于管辖问题的辩护。律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好像真的没用!
在查阅其他材料时笔者发现相关成功案例。管辖权辩护成功案例(来源于<刑事辩护的艺术> 陈瑞华)
“ 被告人赵某系广西柳州市世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欣公司”)负责人,刘某系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科长。两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1年11月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此案由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10月17日移送柳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起诉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03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柳州市检察院的指控,1997年至1999年期间,世欣公司通过柳州外贸公司、柳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为某公司进口丙二醇和无尘纸,柳州外贸公司等代理商涉嫌以走私方式进行代理。同时,被告人赵某、刘某合伙开办世欣公司,合伙承接两面针业务,在进口货物后,从俞某处购买了进项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柳州市公安机关作为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无权对走私普通货物罪行使立案侦查权,因此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严重问题。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于1998年12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本案应由海关侦查部门管辖,柳州市公安机关对此案并没有管辖权。
但是,本案的全部立案、侦查案卷材料都来源于柳州市公安局,明显违背国家刑事司法管辖规定,属于违法越权办案的非法产物,一律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请求法院依法将全部侦查证据予以排除。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所依据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存在着无法排除的矛盾,也无法相互印证。
因此,公诉机关的两项指控均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说服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于2003年7月9日以柳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传统的刑事辩护是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护,也可以称为“实体性辩护”,其目的就是在于说服裁判者做出无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裁判结论。
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思维的改变,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律师针对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开展辩护活动,以说服法院宣告侦查行为违反法律程序,并将相关证据排除法庭之外,该辩护方式也可称为“程序性辩护”。
对于侦查机关违反侦查管辖程序的行为,律师以侦查机关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法院排除相关证据,是典型的程序性辩护。
针对侦查机关超越管辖权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分析该案件管辖部门是哪个单位,如走私案件,其管辖部门一般是海关进行管辖,然后查看实际管辖部门与法律规定管辖部门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属于违法越权办案的非法产物,其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说服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诉、侦查部门销案。
权利是靠争取的,如果没有人提出来,那么侦查机关更不可能规范自己的侦查行为。所以,对于侦查机关违法越权的行为,大胆进行辩护。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既然要对管辖权进行辩护,那么要了解不同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
不同的案件,其侦查主体不尽相同,现笔者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等规定,将刑事案件具体管辖分工整理汇总【详见《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明细(刑法全罪名)》,回复可获取】
其他特殊管辖
1、监狱部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三款: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监狱法》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详见《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发通[2014]80号)
2、军队保卫部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一款: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详见《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政保〔2009〕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1.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监察法》对交叉管辖问题处理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中以主罪为主的原则,而是强调一般要以监察委为主。
正如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获得满堂喝彩的告别演说所反映的主题《为权利而斗争》,碰到侦查机关违法越权管辖,要勇敢的提出异议,进行辩护,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如果成功了,那么皆大欢喜,即使不成功,也会促使侦查机关在此后的案件中规范自身侦查行为,同时也会促进法治的进步。
文: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 正道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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