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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贵阳债务律师,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01: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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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纠纷数量最大的就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发生此类纠纷后,承包人对抗的主要策略之一便是拒绝交付工程。那么,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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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李文琦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以扣押、拒绝交付建设工程的方式对抗发包方的情况。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支持。并且《合同法》中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有明确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行使其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形式进行权利救济。故承包人不得擅自扣押建设工程。

李文琦律师解析:

在面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其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形式进行权利救济,若已丧失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或该工程属于不宜行使优先权的对象,则应及时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绝交付建设工程,若强行为之,则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维护自身权利,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所建工程所有权折价转让给承包人,抵偿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债务,也即代物清偿。这里需注意的是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承包人的工程款未受清偿时,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只能在工程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折价。否则就有违物权法中186条流质条款的规定。

第二种方式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就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李文琦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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