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法官判刑不找律师留重判,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00:28:21


犯罪娣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从目前司法实践看适用率在85%以上。

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及刑法原则。

但有些认罪认罚案件确也可能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对是否构成犯罪或犯何种罪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认识,更不清楚应受怎样的刑罚,只是听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告知后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甚至怕被重判连律师的意见也不听。

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需要有律师在场并在具结书上签字。一段时期以来有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后不得再做无罪辩护。但笔者对此始终持否认的观点。

首先,嫌疑人认罪认罚只是表明了其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愿意在此基础上接受法律的处罚(2021年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更是这样明确表述),充其量是其个人悔罪的表现,其并不能真正从法律上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应受何种处罚。

其次,律师在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更多的是充当了见证人的角色,并不代表律师本人的观点。律师不能强行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签或不签,这是由于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再次,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禁止辩护律师在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下做无罪辩护。


最后,律师做无罪、罪轻、从轻、减轻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职责。综合上述几点,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不影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不应给被告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不应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有不利影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