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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房产纠纷找律师,江汉房产纠纷找律师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17:11:45

■本文作者:袁海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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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私房政策”是我国在进入改革开放之后,对文革期间遗留问题的补正和解决,主要表现为对文革期间被查封没收的私人房屋予以调查归还。

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此种问题较为集中,地方均出台过相应规定和解决办法,为解决此特定时期遗留的问题,各地还专门成立过诸如“落私办(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等机构。

据统计,“文革期间”仅上海一地被查封没收的私人房屋就计124万平方米,涉及14161户私房业主,可知此现象并非少见,并且落实私房问题并不是在当时就予以彻底解决了,几十年来,这些遗留问题所涉及纠纷矛盾长期存在。

特别是近些年,很多落实政策后的私房面临征收,在征收补偿安置时更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

“落私房”已退还原房主,租户强占并骗取安置补偿利益,怎么维权

案例一

落私房在归还原房主后,原来文革期间基于国家分房政策的租户依然长期租住,并未搬离,这些租户有的已经在此居住半生,甚至全家的户口均落户在此,并且租住户一直没有另外购买房产,此种情况有些类似于现在国家提供的廉租房,这种房屋在面临征收时,应视情况对长租户给予安置补偿,毕竟此种租赁关系是基于特定时期的政府行为。

案情如下,1966年,江汉区某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俗称“文革产”。1968年左右该房屋所在居委会和房管所为照顾住房困难和烈士家庭安排当事人户入住该房屋,当事人母亲与房管部门建立公房承租关系。

1983年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将该房屋产权并与当事人户的租赁关系发还业主,俗称“带户发还”。1983年后,当事人户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直至案涉房屋被征收,期间,相关行政机关、房屋产权人均知悉此事。

房屋征收过程中,具体负责实施的征收工作人员对此事亦明知,但在安置补偿时并未对当事人户予以补偿,而依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案件后提起了诉讼,后当事人租户最终得到了合理补偿。

案例二

落私房退还了原房主,而租户已不具备租赁条件后,依然隐瞒事实长期租赁该房屋,在该落私房征收过程中骗取安置补偿利益。

案情如下,当事人因“私房落政代经产政策”原将房屋出租于李某之父,并签订租约,后李某之父去世,李某依然居住于此房屋,租约到期前,当事人获悉李某一家已购买房产,随即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出租系争房屋给李某及其相关人,但李某及其相关人并未搬离系争房屋,后李某一家依然无理占用系争房屋至今,且在该房屋被征收时以长租户身份要求安置补偿利益,并避过当事人与征收方私自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反而致合法房主的利益未得到保障。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私房落政代经产,在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期间,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住房的,如房主要求自行管理,可以撤销代为经租管理,发还给房主自管。”

基于此规定,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租户所签《安置补偿协议》损害了我方当事人利益,应予撤销,后经过民事及行政两轮诉讼,达成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当事人原房东得到了全部安置补偿利益。

笔者认为,征收方在解决此类遗留问题时应分析现状,尊重历史事实,兼顾考虑各方利益,让各方均能在征收行为中得到相应安置补偿,如此也是政府部门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体现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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