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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09:08:4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及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全力护航浦东新区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法治原则,全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精准性。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以及市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精神,依法稳妥审理涉疫案件,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2.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聚焦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中的法律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依法严惩涉疫犯罪,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3.从严从快惩处涉疫犯罪。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防疫款物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4.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产,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刑事司法供给。

三、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防疫

5.妥善审理涉疫行政案件。依法审理行政机关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散布涉疫谣言、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法支持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6.多元化解涉疫行政纠纷。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多元调处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强化与争议各方的交流沟通,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主张诉求,促进争议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妥善审理涉疫民事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7.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企业和劳动者产生的影响,积极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审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劳动仲裁机构的协同联动,积极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妥善审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疫情期间扰乱市场秩序,哄抬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价格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依法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对经营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请求撤销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

9.妥善审理房屋租赁案件。积极落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非国有商业用房租赁双方就房屋租金进行协商调解。商业用房承租人受疫情因素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就租金与出租人产生争议的,鼓励双方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受疫情因素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五、妥善审理涉疫商事纠纷,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0.妥善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考虑疫情因素对履行合同造成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依法审慎确定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期限等形式妥善解决纠纷。依法审慎审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1.妥善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依法审理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公司解散、业绩对赌协议等公司类纠纷案件。支持公司灵活运用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公司日常管理、经营业绩、资金周转等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营运价值、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稳定企业发展信心。

六、妥善审理涉疫金融纠纷,维护企业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2.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积极落实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出台的加大信贷扶持、优惠金融服务等各项激励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因素影响的金融借款违约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企业与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为市场主体缓解资金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13.妥善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严格审查保险人拒赔事由,对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保险理赔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审理涉“隔离险”金融纠纷,严格审查保险合同对“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的定义,相关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故意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进而主张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拒绝理赔的,应结合保险人提交的证据综合判定。

14.贯彻严格保护理念。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结合权利人诉请和案件情况,对故意实施侵害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作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依法审理涉防疫用品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给予权利人最严格、最有效的司法保护。

15.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审理针对防疫用品等实施的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准确把握经营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侵害经营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妥善处理保护经营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经营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八、依法促进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重返市场

16.依法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对受疫情因素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有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且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应积极引导其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助力困境企业再生。

17.提升困境企业重整效率效果。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作用,优化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加强重整保护期的适用,切实提高重整效率。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探索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和简易重整程序,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健全破产信息共享公示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破产信用信息多渠道归集、多平台公开,有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九、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坚持分类施策。对受疫情因素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或经营价值的企业,在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尽力促成执行和解,助力企业生存发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19.提升执行质效。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执行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执行服务。进一步优化执行案款发放流程,确保申请执行人早日复工复产复市。完善失信惩戒与修复机制,探索推行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制定和完善宽限期适用标准,激励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营造自动履行、配合执行的良好法治环境。

十、优化便民诉讼服务,充分保障诉讼权利

20.强化网上诉讼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的功能,引导当事人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等应用程序同步或异步在线参与诉讼。持续推进跨域立案、跨境立案服务,提升线上线下立案办理效率,努力消除因疫情因素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依托法院平台与律师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律师平台网上诉讼服务,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阅卷、缴费等诉讼便利。

21.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支持力度。依法适当放宽申请诉讼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条件和方式,灵活采取保函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方式,有效降低诉讼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十一、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推动涉疫纠纷源头化解

22.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以院本部诉调对接中心、派出法庭诉调对接分中心、街镇诉调对接工作站为基础的“三级”诉调对接网格,与法院各审判业务庭一同形成“四层”纠纷化解平台,促进涉疫纠纷诉前有效分流、化解。积极与区司法局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纠纷化解一体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涉疫纠纷快速化解。加强派出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对接,大力推进居(村)法官工作室建设,进一步下沉司法资源,推动涉疫纠纷就地化解、源头化解、实质性化解。

23.完善涉外案件多元解纷机制。发挥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功能作用,深化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的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机构建立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涉外纠纷依法规范高效化解。

十二、加强涉疫法律问题研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

24.加强涉疫法律问题司法应对研究。开展“问需于企、问需于民”专项行动,召开企业涉疫法律问题系列调研座谈会,广泛了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组织专班深入研究,制定司法应对举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类案制定审判指南,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效果。

25.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作用。做好涉疫案例发现、总结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市场主体增强复工复产复市信心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及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及时、准确传递司法声音,为市场明规则、稳预期。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突出、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做好法律风险提示,大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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